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2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陈永弟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陈永弟先生提请增加《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2年5月17日发出《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06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8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062,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8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657,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655,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1%。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公司独立董事薄静静女士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表决权。经公司确认,在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357,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9%;反对1,6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950,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67%;反对1,611,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9%;弃权95,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357,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9%;反对1,6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950,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67%;反对1,611,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9%;弃权95,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357,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9%;反对1,6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950,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67%;反对1,611,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9%;弃权95,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439,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9%;反对1,5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4%;弃权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032,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53%;反对1,529,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83%;弃权95,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2,262,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5%;反对1,26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弃权5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855,8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50%;反对1,269,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3%;弃权532,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2022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针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4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所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除内幕信息知情人佘晓林先生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共有20名拟激励对象(均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上述21名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份事项发生于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前,上述21名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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