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5-3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4、公司董事长邹榛夫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和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5月27日授予完成,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间为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65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公司董事孙仲华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65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9%。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1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人,授予价格为5.92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

  6、2020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至100.94万股。

  7、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8、2021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5日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8人,解除限售的股份为50.47万股,占届时公司总股本的0.19%。

  9、2021年7月10日,公司发布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72,752,452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由50.47万股变更为70.658万股。

  10、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解除限售规定,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65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具体情况如下:

  ■

  注:1、由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调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为100.94万股。

  公司于2021年7月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由50.47万股变更为70.658万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94万股调整为121.128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0年-2021年2年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28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人员为28人,解除限售股数为70.658万股,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2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9.7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2022年5月5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962,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5月27日,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053,00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24%,购买的最高价为7.39元/股、最低价为5.54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38,964,272.79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总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符合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至此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方式、价格、资金总额及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总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2022年5月30日)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和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回购计划实施中,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2月22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2,745,498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最大值为1,270,900股(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20日),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186,375股)。

  3、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6,053,009股,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如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变更。公司如在回购股份完成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的股份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该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在完成回购股份后的三年内,将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变化,适时制定相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实施。如相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或转让,其未被授出和转让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处理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16:00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公司监事会主席马银良先生主持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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