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2-05-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康盛股份”)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3.77亿元,同比上升1.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7亿元,同比上升80.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0.20亿元,同比上升86.9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7亿元,同比下降46.28%。你公司已连续四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

  请你公司:

  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3,714.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39.12万元,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投资损失、存货的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等因素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正常生产经营的长期资产折旧摊销及信用减值准备等非付现成本费用2,663.01万元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

  (2)财务费用3,032.68万元作为非经营性项目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

  (3)存货增加9,981.08万元,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涨价及备货增加7,724.7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转销2,256.30万元,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

  (4)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82,677.64万元,主要系收到新能源汽车国补和客户回款及公司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减少应收账款所致;

  (5)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63,412.08万元,主要系归还到期债务和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减少应付账款19,883.14万元,及归还新能源汽车国补履约保证金减少其他应付款38,349.98万元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2、结合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说明公司连续多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所处外部经营环境和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科工贸”)所处家电零部件业务,主要为国内主流冰箱、冷柜和空调生产厂家等配套制冷管路及配件。2021年度,中国家用制冷电器行业克服了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海运物流成本剧增、竞争加剧等困难,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及成本、深挖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行业发展稳中有升。据产业在线数据显示,2021年度,中国冰箱冷柜行业销售规模达12,581万台,同比增长3.4%;家用空调销售15,259万台,同比增长7.9%。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升级,大宗材料的价格逐步企稳,价格因素对企业影响减弱。同时,国家政策推动家电在内的消费,预计2022年冰箱冷柜、空调整体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从而带动上游配套企业的持续增长。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所处商用车整车制造业,主要从事中大型客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度,在缺少特殊刺激政策、补贴退坡、终端需求乏力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影响下,新能源客车市场发展遇到一定困难。根据中汽协相关数据统计,全年中大型客车累计销量9.4万辆,同比下降9.62%。从长远发展来看,近几年支撑商用车增长的政策红利效用已逐步减弱,未来商用车市场将进入调整期,企业优胜劣汰趋势将更加明显,另外,大中型客车受到高铁、航空、私家车等市场的挤压,客源逐步减少,终端市场萎缩。在此大背景下,有品牌知名度、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将持续提高市场份额;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强力推动及各地支持新能源物流汽车发展政策的鼓励下,纯电动轻客物流车销量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客车行业“大转小”趋势明显,有利于轻客市场的发展。

  总体来看,目前公司所处的家电制冷行业和新能源商用车行业均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经营环境良好。

  (2)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包括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和商用车整车业务,其中制冷管路及配件实现收入228,092.24万元,占全年营收比例为95.94%,商用车整车业务实现收入1,373.75万元,占全年营收比例为0.58%。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主要变化。

  公司2019至2021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说明如下:

  单位:元

  ■

  2019年度,公司整体资金面仍相对紧张,主动压缩了家电制冷配件业务规模,产能利用率不足,收入规模下降30,442.16万元;受内部配套量的减少以及产品竞争力弱等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收入下滑严重,亏损17,788.76万元;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收入偏低,固定支出较大,亏损32,334.36万元,以上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0年度,受疫情导致地方政府公交采购延期或订单减少,行业整体需求下降以及成都公交订单取得不及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业务继续亏损,扣非后亏损10,942.58万元,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1年度,由于中植一客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未能在重点市场(成都、大同)和重点客户上实现突破,本报告期订单数量零星,仅实现营业收入0.13亿元,全年持续亏损,扣非后亏损6,845.75万元,以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公司2019至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析说明如下:

  单位:元

  ■

  近三年,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保持持续增长态势。虽然汽车整车业务2021年度营收下滑严重,但中植一客于2021年12月22日中标成都公交825台的订单,预计合同总收入为97,598.09万元,并于2022年第一季度正式交付400台,确认营业收入43,447.52万元;除成都公交订单外,中植一客又先后拿下六安公交、崇州公交和彭州公交相关订单,预计2022年公司商用车整车业务收入较2021年将出现大幅上升,整体经营形势向好。

  (3)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

  鉴于公司主要亏损来源于中植一客商用车整车业务,公司选取了同行业相关企业进行比较:

  单位:元

  ■

  2021年度,受疫情反复、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以及市场需求收缩等因素影响,除宇通客车外,中植一客商用车业务的发展与同行其它企业面临着相似的困难。

  (4)未来经营计划

  ①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

  面对行业竞争剧烈,产品转型困难和研发实力相对薄弱等问题,2022年度,公司家电板块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降低生产采购成本,从质量、技术、设备、工艺等方面切实提高制造水平;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大力度推进新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转型,巩固在家电行业的技术优势和领先地位;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家电板块整体盈利能力。

  ②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

  面对行业景气度下降,品牌知名度弱,市场开拓举步维艰等问题,2022年度,公司汽车板块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聚焦重点客户和重点地区,稳定成都及本地周边市场订单,保经营;与股东方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共同拓展其他车型市场,如物流车、专用车的销售;借助大股东资源,提高汽车销量,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借助吉利商用车在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积累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在订单量实现突破的基础上,完善和提升供应链体系,降本增效。

  (5)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77亿元,同比增加1.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7亿元,同比上升76.99%。尽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但报告期内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运营稳定,汽车业务逐渐步入正轨,整体经营形势良好。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和公司管理层、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不存在利用职权优势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和风险;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掌握必要的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拥有必要的土地、厂房、设备且权属清晰;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产品与工艺技术不断优化迭代,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逐步提升;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除成都及其周边公交市场外,逐步拓展了六安、崇州和彭州等地公交市场;资金方面,公司收回了2020年末大同公交车款2.73亿元及前期国地补2.2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额度略有提升,营运资金较为充足。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力,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一)1”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2)获取并复核公司报告期按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附表,分析导致康盛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项目及影响情况。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原因合理。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一)2”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未来经营计划,查阅可比公司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根据本所对公司2021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2]D-0483号),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之规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问题(二):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报告期你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你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14,853.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1,886.0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12,967.91万元。

  请你公司:

  1、复核年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若有遗漏,请补充更正。

  公司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均未触及“重大”标准,因此公司在2021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符合公司事实依据,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遗漏事项。

  2、说明相关诉讼仲裁预计负债计提情况,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期末公司针对相关诉讼仲裁计提的预计负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针对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公司根据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预计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407.32万元;针对古佩东的劳动仲裁案件,公司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及预计未来需支付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30.02万元;已有判决的案件,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计提了充分的预计负债。其他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系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对应的货款已在应付账款中列示,要求赔偿利息整体金额不大,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公司作为原告,主要系起诉客户归还欠款,公司已根据客户的历史还款情况、经营状况充分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未决诉讼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2)获取有关资料(包括获取公司管理层书面声明、现存的有关未决诉讼的全部文件和凭证、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函件、债务说明书),并对所获取的资料进行检查并评价;

  (3)向公司法务部、律师就诉讼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并函证,以获取其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业已存在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期间存在的未决诉讼的确认证据;

  (4)审阅截至审计外勤工作完成日止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并通过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确定未决诉讼事项的完整性;

  (5)根据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确定企业预计负债的计量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确定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完整,未决诉讼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

  3、说明相关诉讼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重点说明与公司作为被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间、争议内容、判决情况等,前期对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

  ■

  公司作为被告的具体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5月10日

  开庭时间:2022年1月19日

  变更前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ZKY-XC-SG-20171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3,579,941.2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3,321,123.6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此后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暂计算为40,000,000元;5、判决原告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的款项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即 “中植一客2.5万辆新能源商用车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ZKY-XC-SG-20171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591,428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6,519,274.64元(暂计至2021年2月8日,此后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暂计算为30,495,159.26元;5、判决原告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的款项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即 “中植一客2.5万辆新能源商用车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审理中,待二次开庭,截至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2、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承揽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2日

  开庭时间:2021年12月14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36,850.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仓储损失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1、管辖法院问题;2、事实认定问题,具体包括:产品价款计算方式、是否已交付货物、未交付产品的价款计算、模具费用问题、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3、双方的违约事实及责任认定。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42,500.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342,50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 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交付剩余前、后围总成各113套;在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中植一客交付后,被告中植一客应于交付后60日内支付上述货物的全部价款 1,124,350元,且原告应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621,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驳回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立案时间:2022年4月12日

  开庭时间:2022年5月16日

  案件进展(二审):待开庭,截至目前尚无最终判决结果。

  3、贵州众智达系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9日

  开庭时间:2022年5月5日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15,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审理中,待二次开庭,截至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4、古佩东诉中植新能源汽车(深圳)有限公司、中植一客劳动纠纷案

  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5日

  开庭时间:2022年5月24日

  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03,252.93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7日至7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8,275.86元。

  案件进展:待开庭,截至目前尚无裁决结果。

  5、四川电车优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1)、中植一客(被告2)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2日

  开庭时间:2021年7月2日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1偿还原告购车款17,000元,购买保险款5,900元;2、责令被告1赔偿因车祸自燃造成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和支架共计4,998元;3、责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自燃事故导致的经营期间租赁损失费用2,250元/月,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4、责令被告1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合计41,398元;5、责令被告2返还被扣押的川 AD12278 自燃车辆残骸。

  判决结果:原告撤诉处理。

  6、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4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8,28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尚欠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9,339.79元,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 1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99,339.79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7、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23日

  开庭时间:2021年9月17日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中植一客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开发费用合计667,670 元;2、请求裁决中植一客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义务,并接收货物;3、请求裁决中植一客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4、请求裁决中植一客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1、关于《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2、关于开发费用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3、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4、关于产品验收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333,8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0.5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产品开发协议书》约定对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产品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3、驳回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14,415 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00 元,被申请人中植一客承担7415元。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项支付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7415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8、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植一客)股权转让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日

  开庭时间:2022年1月11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本金共计5,238,491.2356元;2、请求被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7条之约定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122,129.6元;3、请求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否有效;2、关于违约金的比例。

  判决结果:1、被告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238,491.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238,491.23 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2、驳回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植一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9月9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17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79,3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74,300元;2、若被告中植一客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中植一客应当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 元及保全费1,170元,且原告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7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10、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9日

  开庭时间:2021年12月28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4,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7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供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的利息为17,439.64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1、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800 元;2、驳回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11、莫平艳诉中植一客劳动仲裁案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7日

  开庭时间:2021年10月27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 年6月至8月20日工资15,519 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3,850 元;3、裁决被申请人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工资 6,483元;4、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

  争议焦点:1、关于2021年6月至8月20日工资的问题;2、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3、关于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工资的问题;4、关于补足社保与公积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平艳经济补偿 59709 元;2、驳回申请人莫平艳的其他仲裁主张。

  12、黄毅诉中植一客劳动仲裁案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7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6月24日至8月23日工资15,548元;2、裁决被申请人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上资6,850元;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9,335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8,815元;5、按申请人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

  争议焦点:1、关于2021年6月至8月23日工资的问题;2、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3、关于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工资的问题;4、关于补足社保与公积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毅经济补偿 32,517.35元;2、驳回申请人黄毅的其他仲裁主张。

  13、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30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329.5 元,并以 211,329.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位标准,从2021年3月1日期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确认欠付原告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211,329.5 元,该款支付方式如下: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10月 31日之前支付80,000元,2021 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 80,000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1,329.5 元;2、如被告中植一客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谁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原告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4、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4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2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0年9月30日所欠的货款人民币5,326,437.45 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 5,326,437.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5月31日前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8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2021 年7月 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1 日、2021年11月30 日前分别以现金转账方式各支付原告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60万元,于 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767,561.5元;2、如被告中植一客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则剩余未支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从逾期之日起,以未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向原告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 15日内原告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15、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运输合同一案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

  开庭时间:2021年10月12日

  诉讼请求:1、中植一客支付运费1,046,044.8元;2、中植一客退还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3、中植一客向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146,04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中植一客承担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12,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中植一客承担。

  调解结果:1、中植一客共计向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7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7,6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此款支付方式如下: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39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9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90,000元;2、若中植一客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中植一客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全部末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16、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承揽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开庭时间:2021年10月21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56,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支付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366,692.91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1年11月30日前付 1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130,000 元,剩余106,692.91 元于2022年1月20 日前付清;2、若被告中植一客任意一期末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中植一客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约金 50,000元,且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末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7、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诉中植新能源、中植一客股权转让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2月3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4日

  诉讼请求(一审):1、二被告共同给付二原告股权转让款5,452,307.2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一审):1、关于一汽解放客车分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关于股权转让差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中植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股权转让款5,452,307.2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5,452,307.21 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立案时间:2021年7月13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4日

  诉讼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一汽解放客车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二审):中植汽车公司、中植一客是否应支付股权转让的“追加差价”。

  判决结果(二审):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 0112 民初 1737号民事判决;2、中植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股权转让款5,452,307.2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52,307.21 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投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驳回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18、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日

  开庭时间:2021年7月21日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485,906元并承相应的利息损失。

  调解结果:1、中植一客确认结欠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58,168 元(含质保金 158,136.40 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1年8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支 450,000元、2021年12 月底前支付 500,031.6元、质保金158,136.40元于2028年 11月29日支付;2、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 13,343.5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43.50元,由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0日

  开庭时间:2021年10月18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植一客支付货款1,32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1、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判决结果:被告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20,000 元,并以1,32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供之日止。

  20、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2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27日

  诉讼请求:1、判令中植一客支付货款1,714,457.25元,并从2017年1月1日以1,714,457.25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3倍支付贯沣电子公司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保险服务费、诉讼费和差旅费由中植一客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应付原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60万元,该款于2021年5月15日支付20万元,2021年5月30日支付2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被告中植一客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每期款项,则原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中植一客承担未付款部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原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21、陈卫克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9,189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结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5,671.6元;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4,5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3、关于是否支持申请人主张6.65天年休假工资。4、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0,177.25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2、何剑鸿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52,310元;2、补发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所欠工资263,262.42元,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101.5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补发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所欠工资问题。3、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绩效工资165,899.11元、经济补偿52,222.5元,合计218,121.61元。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3、蒋海军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12,045元;2、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4,0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补偿金33,436.4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4、苏武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20,813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966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5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56,670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5、李兵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18,804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3,5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1,893.82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6、李小闯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9,568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2,5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2,487.11元,经济补偿41,465.22元,两项费用合计43,952.33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7、何剑鸿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7,829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400元;3、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在应收账款工作中奖金103,066.2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3、关于是否补发应收账款奖金。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44,269.26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8、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148,49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调解结果:原告撤诉。

  29、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7月12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26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货款84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为:以货款84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6,652.76元,由被告负担。3、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二审):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裁定结果(二审):1、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上诉人承担。

  30、天津清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0日

  开庭时间:2021年3月15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49.77元及利息(以40,049.77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0,049.77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0,04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被告承担。

  31、成都清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3日

  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尾款148,000元并支付133,200元违约金。

  裁定结果:1、原告撤诉。2、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32、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3,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33,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3,1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66,55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剩余款项166,550元。2、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款项,则应当给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有权要求对所有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3,148.5元由原告承担。

  33、上海鸿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3月5日

  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567.3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定结果:原告撤诉。

  34、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植一客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6月3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开发费用合计667,67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义务,并接收货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定结果:1、原告撤诉。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383元,由原告承担。

  35、罗渊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受理时间:2021年3月31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4日

  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128元;2、

  被申请人2017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和延长加班费差额部分16,525.43元;3、被申请人支付3月工资4,200元;4、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8,8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关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3、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3月工资。4、关于是否支付律师费。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渊赔偿金29666.34元、加班工资1,849.17元、2021年3月工资3,682元,共计35,197.51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36、蒋海军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受理时间:2021年4月15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6日

  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绩效工资103,500元。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年度绩效工资103,500元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现金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绩效工资96,600元。

  37、系统电子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诉贵州众智达系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植一客承揽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3日

  开庭时间:2021年5月25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18,451元以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1、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履行《委托加工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车辆发生燃烧事由原告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抗辩意见。

  判决结果: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21.8451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3,527.71元(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5376元由被告支付。

  38、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11日

  开庭时间:2020年12月16日

  诉讼请求(一审):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付其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116,758.73元;2、依法判令被告就其延迟结欠的上述货款,自逾期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的金额为人民币318,793.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货款3,116,758.73元,并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以3,116,758.73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142元,由被告负担。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9日

  开庭时间:2021年9月1日

  上诉请求(二审):1、请求贵院撤销(2020)川0112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调解结果(二审):1、上诉人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四个月内,每月月底前向被上诉人支付80万元,共计320万元。2、如上诉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存在违约行为,则被上诉人有权立即按照(2020)川0112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货款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已付金额折抵货款本金。3、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2元,由上诉人承担。

  39、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中植一客、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6月15日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4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1,99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一审):被告中植一客是否对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111,995元(计算方法:利息以本金111,99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中植一客负担。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0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8日

  上诉请求(二审):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上诉费由华曼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二审):中植一客主张对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二审):1、维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驳回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40、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中植一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9月7日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10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浙江宏杰公司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864,388.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5,741.45元(以1,864,388.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85,741.45元)。2、判令被告浙江宏杰公司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违约金125,447.77元;3、判令被告中植一客在欠付被告浙江宏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浙江宏杰公司、中植一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一审):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受否成就。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0,769.2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驳回原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02.5元,由被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立案时间:2021年2月4日

  开庭时间:2021年3月31日

  金信勘察公司上诉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金信勘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由浙江宏杰公司、中植一客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浙江宏杰公司上诉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依法驳回金信勘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金信勘察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调解结果(二审):1、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开具1,334,388.63元的增值税发票。2、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大俊提前预支的400,000元已抵为已付工程款,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的余额为1,864,388.63元,对该款项的支付方式: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后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4,388.63元;3、如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4、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11,702.5元,由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41、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中植一客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9月8日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18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合同有效,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9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4、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9.2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168元,由被告负担1,232元。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9日

  开庭时间:2021年5月18日

  上诉请求(二审):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原野劳务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二审):中植一客是否应当给付原野劳务服务费9.2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二审):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2、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48300元。3、驳回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中植一客负担541元,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中植一客负担1,082元,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

  42、戴海兵与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7月13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郑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72846元;2、判令被告康盛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二被告付清之日。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海兵工程款361,98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戴海兵其他诉讼请求。

  立案时间:2022年3月30日

  开庭时间:2022年4月7日,后变更为书面审理

  诉讼请求(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原审判决第一项基础上判令两被上诉人增加项上诉人支付工程款81,500元;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二审):1、维持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 0127 民初 2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2、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 0127 民初 23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应付款361,984.4 元对戴海兵承担付款责任;4、驳回戴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43、冯成芳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立案时间:2021年7月6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0日

  诉讼请求(一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 1、被告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16,744.8元,未休年假工资补偿金38,696.93元,2015年8月、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2019年10月至11月、2020年1月至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8,696.93元,按每月4,552.58元支付的剩余期限工资共计150,235元,经济补偿金37,926.93 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调解结果(一审):该案件冯成芳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已调解。

  44、景兴群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立案时间:2021年7月6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0日

  诉讼请求(一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 1、被告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11,605.5元,未休年假工资补偿金26,644.93元,2018年6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8月、2020年1 月至2月、2021年2月、4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6,644.93元,按每月2,804.73元支付的剩余期限工资共计92,556.09元,经济补偿金26,644.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调解结果(一审):该案件景兴群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已调解。

  45、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开庭时间:2021年2月8日

  争议焦点(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一人公司安徽康盛和股东卡诺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安徽康盛对股东卡诺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公司卡诺公司的前股东浙江康盛和现股东中植新能源是否对卡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一审):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42,618.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立案时间:2021年4月6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25日

  争议焦点(二审):1、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和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2、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2,618.3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下转B98版)

本版导读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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