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2-05-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宝股份”、“上市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2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 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由于公司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失去控制,年审会计师无法确认一卡易股权相关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及账面价值是否准确。同时,一卡易失控事项表明公司在对控股子公司管理中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

  (1)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无法确认一卡易股权相关长期资产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是否无法判断一卡易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时点;如是,请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会计师回复:

  我们无法确认一卡易股权相关长期资产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

  ①恒宝股份管理层认为公司持有的一卡易股权及其相应的减值准备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具有价值并予以管理。报告期内恒宝股份将所持有的一卡易51.102%股权及相应的减值准备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恒宝股份对一卡易的股权投资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是否恰当。

  ②恒宝股份对一卡易已失去控制,一卡易新任管理层无法掌握一卡易实际经营情况并正常履职,无法对一卡易进行审计及评估,无法获取估值必须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2021年度股权投资计量是否恰当,进而无法确定该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无法确认一卡易股权相关长期资产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为股权投资列报与价值确认,不存在无法判断一卡易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时点情形。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详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2号)之答复》。

  (2)报告期末,你公司将一卡易股权投资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账面价值6,313.45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将一卡易股权投资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对一卡易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一卡易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回复:

  1)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司对一卡易失去控制的权力,使得该项投资属于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公司对一卡易失去控制,不能对其继续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对一卡易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股权价值,但由于一卡易无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因公司已对其失去控制,无法获取一卡易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对其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不能自由处置,因此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资产进行管理,故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综上所述,报告期末,公司将一卡易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如本问第一点所述,公司对一卡易失去控制,公司将持有的一卡易股权及其相应的减值准备作为一项非流动资产确认价值并予以管理,期末账面价值为6,313.45万元。结合一卡易仲裁的进展情况,报告期末,公司认为该项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①经与公司管理层及一卡易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了解,公司与于挺进等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包含了多项权利义务关系,除过户与付款等需要双方即时履行的合同义务外,还包括长期有效,需要双方持续遵守的,有关一卡易控制权行使及经营管理安排的合同条款,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以证明于挺进等人实施了多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持续性义务条款的行为,致使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司在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同时,有权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向于挺进等人主张违约责任。

  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于挺进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等值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值房产或其他财产。其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于挺进等人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账户在内的财产进行了冻结,公司预估冻结财产总金额超过转让款。

  综上所述,报告期末一卡易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金额是真实、准确的。

  (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意见是否应遵循上述相关规定,出具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及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针对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审计意见类型分别为: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为审计意见是对重大缺陷的肯定或否定,所以内部控制审计没有保留意见类型的报告。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2021]3号)。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3月19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鉴证是对管理层评价内控有效性的“再评价”,除无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的报告类型外,可能因为管理层的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述,但造成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不足以导致出具否定结论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此时可以出具有保留意见类型的报告。

  我们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的规定,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时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节第七十三条规定:如果某事项造成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不足以导致出具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保留结论,并在报告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措辞。

  恒宝股份于2021年4月1日披露了对控股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恒宝股份在对控股子公司管理中存在缺陷。我们未发现其他内部控制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缺陷。针对该事项,我们认为该内控缺陷事项导致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因此,在内控鉴证报告中按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详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2号)之答复》。

  (4)请你公司说明为整改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预计整改完成时间。

  公司回复:

  公司针对内部控制缺陷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规范公司并购投资项目决策行为,防范并购风险;

  2)针对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公司将高度重视、重点整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完善各项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投后业务整合及日常管理,严格落实监察督促机制,加强定期巡查审计及问题报告;

  3)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尽快消除一卡易相关事项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仲裁庭推进与一卡易的仲裁案件。同时,在公司仍担任一卡易股东期间,公司将通过一切法律手段合法行权,尽最大努力纠正一卡易原管理层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因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一卡易及公司造成的损失。

  上述内部缺陷整改措施预计整改完成时间为:2022年12月底之前。

  (5)针对一卡易失控事项,你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公司与于挺进等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主张于挺进等人退还转让款。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回复:

  鉴于于挺进等人屡次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阻挠公司行使控股股东权利,排除公司对一卡易的合法监管,致使公司对一卡易公司失去控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公司与于挺进等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主张于挺进等人退还转让款(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1-047)》)。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案号:(2021)沪仲案字第2651号)。目前受新冠疫情及本案首席仲裁员申请回避的影响,该仲裁尚无定论。

  后期,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新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公司将继续做好各项仲裁相关工作,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利,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做好信息披露。

  问题2 报告期内,你公司制卡类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9,020.97万元,同比减少4.67%,毛利率27.42%,与2020年度基本持平,销售量74,673万张,同比增加29.06%,制卡类业务单价较2020年度有所下降。请你公司结合制卡类业务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说明毛利率未发生明显变动的原因。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制卡类业务情况:实现营业收入79,020.97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67%;毛利率27.42%,比去年同期增加0.37%;销售量74,673万张,比去年同期增加29.06%;产品平均单价为1.06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6.14%。制卡类业务是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业务,其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82.32%,该类业务主要包括:金融IC卡、通信IC卡、安全产品等。该类业务主要原材料包括PVC和模块,其中PVC成本约占该类产品原材料成本的10%左右,模块成本约占该类产品原材料成本的85%左右。

  (1)经核查,该类业务常用主要规格PVC原料因市场价格变动较为活跃,公司无法锁定长期采购价格,且2021年受国内外疫情加剧、燃料价格上涨、工厂限电等因素影响,PVC采购单价与去年相比呈现上涨趋势,涨幅约16%,但由于PVC原料的成本占制卡类产品原材料比重仅为10%左右,因此,PVC材料价格的上述变动对制卡类业务的成本影响较小。

  (2)2020年下半年我国新冠疫情虽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考虑2021年初新冠疫情可能存在反弹导致供货不稳定的情况,公司管理层结合在手订单和材料供货市场情况进行了分析和风险评估,对模块增加了适当储备来应对供货风险。由于2020年底公司提前储备了大量模块,同时因我公司与模块供应商为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提前锁定采购价,所以2021年模块采购价格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小,报告期内该原材料对制卡类业务的成本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制卡类业务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对该类产品成本影响较小。报告期内该类业务产品平均单价下降主要受该类业务不同价格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实际制卡类业务各大类产品的单价同比基本持平,同时因原材料价格变动对成本影响较小,所以出现报告期销售量同比增加29.06%,制卡类业务产品平均单价同比下降26.14%,毛利率仍同比基本持平未发生明显变动的情况。

  问题3 报告期末,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一上海恒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面价值为17,073.27万元。报告期内,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投资6,920.69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325.26万元,投资收益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3.80%。

  (1)请你公司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投资的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与上海恒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恒毓”)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顺序为,扣除应承担支出后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直到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际出资额,如有余额,余额的80%将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各自实际出资额比例分配,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报告期,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和2021年12月收到上海恒毓返还投资本金款4,890.07万元和2,030.62万元,合计6,920.69万元,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请你公司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期末账面价值的确认依据,金额是否真实、准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与上海恒毓签订的《合伙协议》,公司出资比例为39.40%,其中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合伙人会议的特殊事项,如修改合伙协议、对外担保等由除普通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般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综上,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具体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对上海恒毓的特殊事项的决策,而不具有控制权,公司对上海恒毓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恒毓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对上海恒毓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

  根据上海恒毓独立委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4-001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报告期内,上海恒毓全年实现净利润5,901.67万元。根据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2021年度公司按照对上海恒毓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2,325.26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021年度公司共计收到上海恒毓返还投资本金款6,920.69万元,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综上所述,公司对上海恒毓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期末账面价值的确认依据、金额真实、准确。

  会计师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恒宝股份对上海恒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面价值17,073.27万元,2021年度确认投资收益2,325.26万元,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对上海恒毓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期末账面价值的确认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其金额真实、准确,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1)对恒宝股份投资业务的关键内控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测试,评价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2)了解上海恒毓的经营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讨论上海恒毓的经营情况;

  (3)获取上海恒毓的财务报表,并对上海恒毓财务报表重要报表项目执行审阅程序,并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4)获取并检查与收回投资本金相关的银行回单、银行流水记录、上海恒毓本金返还合伙人决议,以确认公司实际收回投资本金的金额、时间及交易对方单位信息;

  (5)复核管理层对上海恒毓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会计核算方式判断,并重新计算上海恒毓的投资收益。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详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2号)之答复》。

  问题4 报告期末,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97,879.06万元,为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其中,银行理财产品余额77,548.01万元,证券投资理财产品余额20,331.05万元。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的理财产品额度、投资品种是否在审批权限内,是否曾发生理财产品逾期未赎回情况。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97,879.06万元,其中,银行理财产品余额77,548.01万元(其中:投入成本77,17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378.01万元),证券投资理财产品余额20,331.05万元(其中:投入成本20,223.9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7.07万元)。

  (1)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及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率,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9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本报告期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品种主要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品种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报告期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77,548.01万元(其中:投入成本77,17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378.01万元),理财额度在审批限范围内;报告期内,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未发生逾期未赎回情况。

  (2)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进行证券投资,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本报告期公司购买的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证券投资品种主要为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债权投资、存托凭证投资等产品,投资品种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理财产品余额20,331.05万元(其中:投入成本20,223.9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7.07万元),理财额度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报告期内,公司购买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未发生逾期未赎回情况。

  问题5 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原值24,467.0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561.1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653.05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库存商品发生减值的原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构成:

  单位:元

  ■

  根据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021年末,原材料账面余额10,320.80万元,对期末原材料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原材料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2021年度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88万元,主要为生产备货的芯片。因客户市场需求发生变化,部分备货用芯片已无生产利用价值。

  2021年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1,301.69万元,对期末库存商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库存商品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有订单合同的库存商品,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值为基础计算。持有库存商品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对一般销售价格取最近2个月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作为一般销售价格;对最近2个月无销售同类产品的,以产品的估计售价为一般销售价格。2021年度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53.05万元,主要原因是在国家推行模块国产化,用国密模块代替进口模块的大环境下,部分制卡类产品客户需求发生变化,不再执行合同,对相应产品计提跌价准备。

  2021年末,在产品账面余额2,824.71万元,对在产品未进行计提跌价准备。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定制化产品,采用订单式生产销售模式。期末在产品系为执行客户订单合同,还未完工入库的在制品。在产品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公司在产品进行的可变现净值测试,其可变现净值高于在产品成本,因此无需对公司在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已充分反映存货整体质量,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核查程序,认为恒宝股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价恒宝股份与存货减值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2)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检查期末存货的状况;

  (3)取得恒宝股份存货的期末库龄清单,结合产品的状况,对库龄较长的存货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4)获取恒宝股份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执行存货减值测试,检查是否按照恒宝股份相关会计政策执行,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本期的变化情况 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出库单明细,核实存货的实际售价与预计售 价的差异,分析预计售价的合理性。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详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2号)之答复》。

  问题6 报告期内,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870.05万元,为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议案》及《关于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议案》,2021年度一卡易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详见公司于4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关于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并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处置子公司当期要把处置期初至处置日的子公司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范围。“处置子公司和其他业务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是指企业在处置子公司和其他业务单位获得的现金后获得的现金净额,减去附属公司或其他业务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的处置费用。该项目在集团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处置子公司时发生的现金流量,子公司期初和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通过这个项目得到衔接。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为负数的,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公司对一卡易已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度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一卡易2020年年末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8,870.05万元在本报告期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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