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4: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孙敬权、许惠朝、陈新安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孙敬权、许惠朝、陈新安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子公司利民化学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年5月11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368,205,314股(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72,564,633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4,359,319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因此授予价格从 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68-0.30=5.38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公司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435.9319万股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68元。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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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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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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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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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1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情况的说明
(一)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年5月11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368,205,314股(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72,564,633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4,359,319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因此授予价格从 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435.9319万股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日:2022年5月30日
3、授予价格:5.38元/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7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5.9319万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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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授予的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966.05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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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的最终确认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公司的净利润增长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5月30日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