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2-05-31 来源: 作者:

  (上接B65版)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提前解除限售。

  (二)公司合并、分立

  当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时,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八)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九)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干部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 B、 C 三个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当期的标准系数未达 1.0 的,则剩余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应当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解除限售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资格及数量。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 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人力资源部确认并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如下:

  ■

  上述议案1-3分别由公司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4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第2、3、4项议案,关联股东李杰、陈未荣需回避表决。

  上述第2、3、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经出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请于2022年6月14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2022年6月13日(星期一)、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8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239304,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海涛

  邮箱:xbzqb@xinbogf.com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传真:0550-7867689

  通讯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8楼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附件1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38

  2、投票简称:鑫铂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说明:

  1、请在表决票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在相应栏中划“√”,否则,视为无效票;多选无效;涂改无效。

  2、对于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赵婷婷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赵婷婷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名称: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 股票简称:鑫铂股份

  1.4 股票代码:003038

  1.5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1.6 董事会秘书:张海涛

  1.7 联系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 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1.8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1.9 联系传真:0550-7867689

  1.10 电子信箱:xbzqb@xinbogf.com

  1.11 邮政编码:239399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本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婷婷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婷婷女士, 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2004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就职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项目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督察总监; 2011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营业部财务负责人兼机构业务总监; 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合肥虹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6月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广场802室

  收件人:赵婷婷

  邮编:230031

  联系电话:0551-65193585

  传真:0551-6519358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赵婷婷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婷婷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

本版导读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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