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6-28 来源: 作者: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8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杨林先生主持,公司现任董事5名,实际表决董事4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议案》

  同意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 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林杨林先生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8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议案》。本次修改合伙协议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因不涉及合同具体金额变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指定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健康有限公司(下称“前海金控”)收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京福华越”)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和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京福华采”)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

  2021年3月9日,公司与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里程健康”)签署《指定回购协议》,公司指定新里程健康受让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京福华越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和京福华采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

  2022年6月23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宝信托”)通知公司,华宝信托作为信托管理人代表“华宝信托一京福华越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和“华宝信托一京福华采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名义持有的全部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合伙企业份额,已通过信托财产分配方式全部由信托受益人新里程健康继受。

  目前,新里程健康已经实质持有京福华越、京福华采的全部优先级合伙份额及部分中间级合伙份额,前海金控实质持有京福华越、京福华采的部分中间级合伙份额,但相关合伙协议未作相应修改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结合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合伙人变动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安排,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拟对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合伙协议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京福华越合伙协议的修订

  对《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协议编号:2016-MSJH-116-2,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合伙协议”)及2021年6月《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的约定作出如下修订:

  1.就京福华越合伙人变更事宜相应修订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描述/定义的相关约定。

  2.对京福华越合伙协议作出如下具体修订:

  ■

  二、关于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修订

  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协议编号:2016-MSJH-117-2,以下简称“京福华采合伙协议”)及2022年1月《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的约定作出如下修订:

  1.就京福华采合伙人变更事宜相应修订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描述/定义的相关约定。

  2.对京福华采合伙协议作出如下具体修订:

  ■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完整,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产业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战略规划,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完整,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产业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8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关于支持恒康医疗持续发展及相关收益免除的通知》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出具的《关于支持恒康医疗持续发展及对京福华采相关收益免除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恒康医疗持续发展及对京福华越相关收益免除的通知》,新里程健康对于其作为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优先级和中间级合伙份额持有人在2022年7月1日(含当天)至2022年12月31日(含当天)期间应享有的应分配收益合计35,320,153.56元予以免除,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

  1. 根据《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京福华采”)和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京福华越”)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自实缴出资期满24个月后,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可享有6.7%的收益分配;中间级有限合伙人自实缴出资期满24个月后,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可享有11.2%的收益分配。

  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作为信托管理人代表“华宝信托一京福华采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和 “华宝信托一京福华越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名义分别持有的425,270,000元京福华采及366,660,000元京福华越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已通过信托财产分配方式全部由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里程健康”)继受。

  3. 新里程健康作为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中间级合伙人,分别持有37,650,000元及113,680,000元份额(“特定中间级合伙份额”)。

  为支持京福华采/京福华越及其所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新里程健康在其持有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优先级合伙份额/特定中间级合伙份额情况下就其应享有京福华采/京福华越优先级合伙权益/中间级合伙权益的收益分配做如下决定:

  1. 2022年7月1日(含当天)至2022年12月31日(含当天),优先级合伙份额持有人在该期间应享有的应分配收益合计27,118,860.44元(其中京福华采14,562,792.44元,京福华越12,556,068.00元)。新里程健康对于其作为优先级合伙份额持有人在上述期间应享有的应分配收益予以免除。

  2. 2022年7月1日(含当天)至2022年12月31日(含当天),特定中间级合伙份额持有人在该期间应享有的应分配收益合计8,201,293.12元(其中京福华采2,155,071.89元,京福华越6,046,221.23元)。新里程健康对于其作为特定中间级合伙份额持有人在上述期间应享有的应分配收益予以免除。

  3. 本通知自新里程健康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新里程健康出具的《关于支持恒康医疗持续发展及对京福华采相关收益免除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恒康医疗持续发展及对京福华越相关收益免除的通知》。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8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近日收到陇南中院作出的(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经公司申请及管理人请示,陇南中院作出《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批复》,同意恒康医疗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恒康医疗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年12月1日,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通过公开评审程序,新里程健康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2022年3月21日,管理人与新里程健康及财务投资人、恒康医疗签署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管理人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2022年4月22日,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2年6月23日,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陇南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恒康医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股票划转、留债展期告知、预留偿债资金、重整费用支付、向独一味增资、变更经营范围等事项,执行工作已满足重整计划所确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恒康医疗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在重整程序中,公司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资产规模增大,负债率大幅下降,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完成后,公司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恒康医疗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恒康医疗及中小股东等全体出资人的利益。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其他事项

  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3、9.4.1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该申请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报备文件

  1、陇南中院(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8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披露了《管理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合计持有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41,410,06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58%)的股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在本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 111,900,000股。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华龙证券出具的《*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鉴于华龙证券及其管理的质押宝4号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022年3月23日至6月22日期间,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报告期间持股情况

  ■

  注:截至华龙证券出具《*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时,公司总股本尚未变更。公司实施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持有81,410,0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49%。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华龙证券管理的质押宝4号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华龙证券出具的《*ST恒康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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