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6-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4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1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24,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9.6376%。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9,7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76%)。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至2022年6月2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D座19楼1903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0,292,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0,292,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7%。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部分体育场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67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1973%;反对3,61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8.0827%;反对3,614,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1.9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唐恺、张悦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12168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D座19楼1903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1名,参与表决的股东1名。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292,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7657%。(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1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24,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9.6376%。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9,7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7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部分体育场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678,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3%;反对3,61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827%;反对3,614,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3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卢晓东

  经办律师:唐 恺

  张悦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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