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22-06-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4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在北京长城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九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八名,董事陈宽义先生因公务委托董事郭涵冰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谢庆林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2-050号《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下属公司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光纤”)、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关于转让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为做强做精主业,结合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基于国有资产处置需公开挂牌的相关规定,经过市场调研和初步询价,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6%股权,首次挂牌价格为不低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价人民币14,537.81万元。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关于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谢庆林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研究决定,选举董事张俊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关于审议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工作(2022年度)相关文件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工作(2022年度)相关文件。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六、关于修订《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对《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七、关于河南长城、湖南长城对外捐赠的议案

  1、2021年河南省多地区遭遇特大暴雨自然灾害,灾情致使当地学校教室和教学设施受损严重,河南省教育行业装备协会面向社会发起捐赠活动。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广普及国产计算机,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河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第十中学捐赠国产台式机30台(含显示器,价值约15万元);

  2、大力推进湘赣边区建设,株洲市高新区(天元区)组织全区重点企业赴革命老区株洲炎陵县接受红色教育并号召各企业积极为炎陵革命老区的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体现央企担当,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财政局捐赠现金20万元。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5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下属公司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光纤”)、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26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85,603,151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3,987,019,987.96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11,529,082.67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5,490,905.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0011号)。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签约方

  1、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

  甲方: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海盾光纤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实验室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

  甲方: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圣非凡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悦、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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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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