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2-08-01 来源: 作者:

  (上接A26版)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1元/股(以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64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5,491.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3,638.6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497号”《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1,852.8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3,638.6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63210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56.0116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6.63%。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702.0096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6,873,961.3000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214.2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7,831,0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21.7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7.31%,约占本次发行总量34.84%,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约为0.04250388%。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860.588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61.1117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909.0973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62.69%。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909.097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1.1117万股,包销金额为11,330,109.18元。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0.7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801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4260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2年7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2022 年 1-6 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

  注:剔除股份支付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加上当期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2021年1-6月和2022年1-6月公司分别产生股份支付费用3,017.77万元和3,021.43万元,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二、2022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增加2.69%,变动较小。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公司销售回款情况良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偿债能力有所提高。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697.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70%,主要是由于苹果公司耳机类和配件类项目在2021年下半年逐步量产,公司对苹果公司的EMS厂商立讯精密和歌尔股份的收入规模随之提升,营业收入保持快速增长。

  2022年1-6月,公司利润总额913.87万元,较上年度上升122.6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1.40万元,较上年度上升213.59%,主要是因为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2022年1-6月公司收到第三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直接融资阶段性奖励资金共计850.00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半年净利润规模较小主要是由于当期预计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较大,剔除股份支付后的公司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2.83万元。上述情况使得公司当期基本每股收益上升至0.02元/股,较上年同期增加213.59%。

  2022年1-6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2.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07.37%,下降幅度较大,主要是由于:1、苹果公司耳机类项目主要采用驻外独立模式进行生产,该模式下公司需自行承担场地费用以及负责装盘、上下料等加工工序操作人员成本,同时其生产工艺涉及遮蔽、去遮蔽等多种复杂工序,使得直接人工和相关耗材投入较高,因此该产品单位成本较高,毛利率较低,随着驻外独立模式业务规模占比的提高,公司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2、受春节假期、终端产品销量下降的影响苹果公司部分项目上半年产能利用率较低,同时受境外疫情影响越南工厂的产能利用率进一步降低,使得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有所提高,进一步提高了产品单位成本,拉低了整体毛利率。3、公司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方面的投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所致。上述情况使得公司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下降至-0.02元/股,较上年同期下降407.37%。

  随着苹果公司对终端产品销量预期逐步增长,苹果公司耳机类产品镀膜数量逐步增加,2022年5月相关项目的产能利用率已提升至65.00%以上,且仍处在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公司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未来盈利能力将随着产能利用情况的改善持续提升。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033.90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24元/股,均较上年同比增长169.37%,主要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技术服务供应商和供应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作有序进行,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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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菲沃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菲沃泰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菲沃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莫永伟、成杰

  联系人:莫永伟、成杰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莫永伟: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VP),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成杰: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VP),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Favored Tech(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5.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宗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且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7.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赵静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5.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菲纳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纳泰承诺

  “1.自本企业向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上海润科、青岛易融、中金启泓、无锡元韬、福州嘉衍、宁波禾悦、中金浦成、无锡新投、广州弘晟承诺

  “1.自本企业向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冯国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西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余齐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公司董事单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5.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韦庆宇、康必显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同时,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监事李万峰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兰竹瑶、隋爱国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中有关股份流通限制的要求。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发行前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Favored Tech(香港)及实际控制人宗坚、赵静艳承诺

  “1.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限售承诺期满后两年内,为保持发行人的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限售承诺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菲纳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纳泰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限售承诺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企业/本人将确保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的控股股东Favored Tech(香港)和实际控制人宗坚、赵静艳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责任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需提示广大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相关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遵守、执行并促使公司遵守、执行届时有效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已作出的承诺。

  三、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3、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企业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企业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审计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416号、坤元评报[2020]75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如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Favored Tech(香港)、实际控制人宗坚、赵静艳及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菲纳、宁波纳泰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不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如有);(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公司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将促使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本人应承担因此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Favored Tech(香港),实际控制人宗坚、赵静艳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本企业/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菲纳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纳泰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承诺

  “如果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就其本次发行上市前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和用工情况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或用工问题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受有任何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因此产生的支出、费用或所受的损失、损害、索赔,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不会因前述事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4、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权属清晰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本企业不属于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企业。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0.49%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1%出资份额的南京中金启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0.73%股份,且中金资本亦担任南京中金启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0.04%出资份额;中金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1%出资份额的启东金北翼母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福州嘉衍8.60%出资份额,并担任福州嘉衍的有限合伙人,福州嘉衍持有本公司0.73%股份。除此之外,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宗坚,董事赵静艳,董事及副总经理冯国满,董事单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西林,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韦庆宇、康必显,监事李万峰,财务总监余齐红,核心技术人员隋爱国及兰竹瑶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本人不得投资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在与公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在离职后的法定或约定期间内,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在任何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提供具有竞争性关系的服务或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以自营、合营等方式或变相自营、合营的方式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提供具有竞争性关系的服务或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公司董事ALLEN YEN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本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

本版导读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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