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08-01 来源: 作者:

  (上接A21版)

  2、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4、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本人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本人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西藏祥川、影视基地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承诺:

  1、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4、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本企业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本企业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根据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依据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减持届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应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业务拓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精耕细作,巩固和发挥自身在电影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升级为目的,不断提高在影视投资、电影发行、电影放映及影视服务业务领域的整体实力,同时积极开拓电影衍生产品、实景娱乐等新兴业务领域,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博纳电影项目以及博纳电影院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是本公司原有电影项目、电影放映业务的延伸,与公司现有业务发展紧密结合,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冬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8)不侵占公司利益;

  (9)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关于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促使公司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前述回购价格均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发行人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四)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申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由本所正式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为博纳影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1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1〕5-22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3号)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4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本公司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其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确认,将根据监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同意采取下述措施:

  1、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届时指定账户;

  2、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承诺

  本企业/本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确认,将根据监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如适用)。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调减或停发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如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招股意向书》已披露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通过其控制的信石元影、金石智娱、中信证投、青岛金石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各业务板块的日常运营及业务开展均带来了不利影响。电影投资业务方面,疫情期间发行人所投资的影片暂停拍摄工作;电影发行业务方面,疫情期间影院停业,原定档上映的院线影片全部撤档,发行人的相关发行计划均已推迟档期;院线和影院业务方面,根据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发行人于2020年1月24日关闭旗下所有境内电影院的对外运营,院线经营同步暂停。

  尽管公司已经针对本次疫情做了充分的应对工作,包括影院降租减租、增加影片线上发行等措施,但是2020年上半年影视行业线下业务因疫情基本停滞,公司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开展运营,各主营业务板块均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下降。

  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国家电影局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明确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自此,影视行业的影视拍摄、境内影院等业务陆续恢复运营;发行人的电影投资、发行业务全面复工,院线恢复供片,影院恢复运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基本恢复正常。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204.17亿元,同比下降68.23%。2021年,我国新冠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全国电影票房472.58亿元,恢复至2019年全国电影票房的73.53%。根据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要求,人员出行、出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电影行业从上游制片到下游发行、放映各业务环节亦受其影响,致使电影行业的发展速度有所放缓。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全国范围内仍不时出现多点散发的新冠疫情。因此,根据防疫要求,公司部分影院不时需要暂停运营一段时间,新冠疫情对公司影院业务的盈利能力仍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受疫情影响以及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披露的其他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50%以上,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影视作品不被市场认可的风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消费品,没有一般物质产品可量化的判断标准。消费者往往基于过往的主观经验来进行选择判断,并且其主观经验也会随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正因如此,影视作品在符合当下消费者喜好的同时,还必须不断创新,从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的潮流,吸引广大消费者。

  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对消费者的主观喜好和判断标准的认知也是一种主观判断,只有创作者取得与多数消费者一致的主观判断时,影视作品才能获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才能取得良好的票房或收视率,从而形成旺盛的市场需求。

  本公司有着多年的影视作品投资和发行经验,但仍无法确保创作团队的主观判断与广大消费者主观判断能完全一致,因此,公司影视作品的市场需求仍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影视作品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综上,公司未来投资发行影片的市场认可度依然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未来营业利润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的规定,上述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该部分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绵阳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本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绵阳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度开始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博纳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1年度开始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本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两家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获得相应资格,将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公司将面临税收负担加重的风险。

  (三)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风险

  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底,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重点检查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该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自纠,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底;第二阶段督促纠正,时间为2019年1月至2月底;第三阶段重点检查,时间为2019年3月至6月底;第四阶段总结完善,时间为2019年7月。

  公司及子公司接到相关通知后,积极开展、落实税收自查自纠工作,截至2018年12月底,公司已经按期完成了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经与各地税务局咨询沟通,税收方面均不存在重大问题。

  根据本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通知的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税务机关针对性地督促提醒本公司需要进一步自我纠正的通知,第二阶段督促纠正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根据上述工作通知的要求,本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已结束,主管税务机关未将本公司纳入进一步检查的范围。公司未因本次税收秩序规范工作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23%、3.58%及6.66%。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到位以后,本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提高。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实施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速度会落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2022年1-9月业绩预估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此后公司除部分影院受多点散发的新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停业的情况外,主营业务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产业政策、经营模式、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2〕5-99号的审阅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博纳影业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2022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及负债总额较2021年末变化较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增加主要系2022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593.53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相应提高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增长较多,主要系公司主投影片《长津湖之水门桥》于2022年春节档上映,并取得了40.6亿元票房,带动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对而言,2021年同期公司无主投影片发行上映,因此2021年同期经营业绩相对较低。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同比期间的现金流量数据为负时,同比变动以绝对值列示。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5,473.23万元,较2021年同期增长979.04%,主要原因系2022年1-6月,公司陆续收到主投影片《长津湖》以及《长津湖之水门桥》的部分票房分账款,而2021年同期公司并无主投影片发行上映,票房分账款流入较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508.55万元,主要净支出系发行人支付的影院设备采购款和装修款;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049.57万元,较2021年同期流出增长较多,主要系公司本期偿还银行借款较多且支付的外币借款保证金增加所致。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含外币借款保证金)余额为106,217.46万元,同比增长132.82%,公司货币资金充裕、现金流状况良好。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

  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系公司应享有权益法核算单位的非经常性损益的部分。

  公司2022年1-6月计入当期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整体较2021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构成系主投影片《长津湖之水门桥》的相关政府补助以及持有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估

  公司基于2022年1-6月(经审阅)财务数据以及第三季度经营情况的合理预计,对2022年1-9月经营业绩预估如下:

  单位:万元

  ■

  发行人预估2022年1-9月经营业绩同比增长,主要原因系2021年1-9月发行人仅有一部主投影片《中国医生》发行上映,取得了13.28亿元票房,经营业绩相对较低,而2022年1-9月,发行人主投影片《长津湖之水门桥》取得了40.6亿元票房,使得当期经营业绩同比实现增长。

  本次业绩预估仅为公司对2022年1-9月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构成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7年3月29日,于冬、西藏和合、东阳阿里、信石元影、宁波赛富、林芝腾讯等30名股东签署《关于设立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博纳有限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7,549,200,994.02元为基础,按照7.32: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1,030,889,238股,净资产余额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公司名称变更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54189436Y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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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下转A23版)

本版导读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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