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8-0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21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正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需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3,361,500元整,保函受益人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提供质押保证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61,500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是基于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项目建设的正常有序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22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为推进“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与施工工作,公司与承包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江都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的部分施工工作。

  为保证上述合同的正常履行,并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有关监管要求,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3,361,500元整,保函受益人为江都建设,同时,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提供质押保证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61,500元整。

  二、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注册资本:73,36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0年2月23日

  注册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古典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安装工程、井点降水工程、砼预制构件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销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工厂生产,钢构模块制造,建筑物拆除服务(不含爆破),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安装、拆除、回收、维修及清洗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费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承包与企业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承接商务部关于核定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及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841484732T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负责人:陈涛

  成立日期:1993年5月5日

  营业场所:镇江新区兴港西路11号主楼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养老金托管及其他委托资产类托管业务;自营、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证金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出质人(全称):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保函,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

  (三)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债务人和出质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四)保证金账户及交付

  出质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全额交付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币种及大写金额)作为保证金出质,并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放交付的保证金。

  (五)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六)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从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扣收款项优先受偿,剩余保证金继续为尚未受偿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债务分期履行时分期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人因涉及纠纷导致保证金存在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风险或者已经被冻结的;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保证金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的顺序。

  (七)保证金的返还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得到完全履行。

  (2)双方协商一致调减保证金额度。

  2、 质权人将保证金转入出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视为保证金已返还。

  四、对管理层的授权

  在董事会审定的相关协议性质、对象、金额、用途等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需求办理具体事宜。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是满足公司项目建设及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七、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是基于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项目建设的正常有序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向农业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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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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