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58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设摩托车制造项目的议案》,同意在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摩托车制造项目,项目计划投资额度约30亿元,其中购买土地约837亩(其中210亩已于2022年6月28日竞拍获得)。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相关合同、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该事项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建设摩托车制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近日,公司以自有资金17,470万元人民币竞拍获得位于温岭市东部新区DB110105、DB090202、DB08050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叁拾玖万零肆佰叁拾捌平方米(小写390,438㎡),并签署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土地竞拍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情况
土地编号:DB110105、DB090202、DB080504
土地位置: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南区
土地面积:390,438平方米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50年
成交金额:17,470万元人民币
三、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DB110105、DB090202、DB080504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叁拾玖万零肆佰叁拾捌平方米(小写 390438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叁拾玖万零肆佰叁拾捌平方米(小写390438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东部新区南区。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产业类型为摩托车制造。
3、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肆佰柒拾万元(小写17470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柒元(小写447元)。
5、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玖拾伍万元(小写3495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6、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7、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控制指标按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亿叁仟伍佰陆拾万元(小写19356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小写495元)。亩均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玖拾柒点捌万元/亩(小写97.8万元/亩),亩均入库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拾贰点贰万元/亩(小写22.2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点贰万元/吨标煤(小写2.2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叁拾肆点伍贰万元/吨(小写2834.52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人﹒年(小写14万元/人﹒年),R&D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不低于3.09%。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8、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27330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9、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在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3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合同项下宗地按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项目验收分竣工验收和绩效验收两个阶段。
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受让人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需载明投产初始运行期。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绩效验收。
本合同项下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6个月,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由受让人提出申请(期间可视指标达标情况提前申请验收),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合同约定,对项目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比等指标进行联合绩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受让人逾期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视作绩效验收不通过。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一档的,按本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二档和三档的,给予其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一档的,按本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达到二档的,须按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违约金,方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为三档的,按本合同约定暂缓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暂缓办理期间能连续两年绩效验收达到二档以上的,按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违约金,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10、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2) 项规定办理:
(1)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1、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12、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
(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5、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16、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7、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18、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19、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0、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21、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22、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23、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2)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土地为公司摩托车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产能及制造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项目建设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建设周期以及实施进度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有关事项的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的公告
吉利迈捷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钱江摩托”)于2022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042号)。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公司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一)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迈捷”)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吉利迈捷拥有的自有资金足以支付本次认购的价款,吉利迈捷不存在对外募集、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吉利迈捷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吉利迈捷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3、吉利迈捷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数量的承诺:
吉利迈捷认购钱江摩托本次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5,800.00万股(即钱江摩托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格为8.70元/股,认购资金为人民币50,460.00万元(认购资金根据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相应计算而得)。
钱江摩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导致钱江摩托总股本增加1539.50万股,吉利迈捷承诺本次认购数量不变。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若钱江摩托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钱江摩托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吉利迈捷本次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吉利迈捷和钱江摩托确认本次认购股份的最终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
吉利迈捷承诺认购的股份数量与钱江摩托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一致,且认购资金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匹配。
(三)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1、吉利迈捷将钱江摩托股票质押给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用于满足吉利迈捷并购贷款等经营相关需要,吉利迈捷未将股票质押融入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吉利迈捷承诺吉利迈捷及相关子公司依相关质押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股份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吉利迈捷所持钱江摩托股票进行的质押融资、担保,未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处置线等与钱江摩托股票价格相关的风控措施,质押股票涉及的融资业务、担保均能正常履约,且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吉利迈捷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未出现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不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具备将按期偿还质押融资款项能力。
4、吉利迈捷承诺合理规划融资安排,将股份质押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将积极关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质权人行使质权导致吉利迈捷作为钱江摩托控股股东的地位受到影响的情形,吉利迈捷将积极与质权人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提前偿还融资款项等措施)以防止吉利迈捷所持有的钱江摩托股票被行使质权,维护吉利迈捷控股股东地位的稳定性。
(四)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补充承诺
1、自钱江摩托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钱江摩托股票的情形;
2、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3、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4、吉利迈捷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补充承诺函的约束。若吉利迈捷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钱江摩托股票的,违规买卖钱江摩托股票所得收益归钱江摩托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钱江摩托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吉利迈捷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相关规定的情形;
6、吉利迈捷将本补充承诺函提交给钱江摩托,同意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五)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
1、吉利迈捷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利迈捷以及吉利迈捷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以及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披露。
2、吉利迈捷承诺,除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以下称“披露的关联交易”),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披露的关联交易均依法经过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审议,交易价格公允。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吉利迈捷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5、吉利迈捷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并敦促吉利迈捷的关联方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迈捷作未违反已作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承诺,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7、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认定是否与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或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吉利迈捷承诺,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8、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9、吉利迈捷确认本承诺函确认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10、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承诺函的情形,或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损失,吉利迈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的承诺
李书福先生出具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重大债务或到期未偿还的债务。
5、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以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本人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资产的情况。
6、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不在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中享有权益。
7、本人现就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具体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人及其关联方,以及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披露。
(2)就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本人未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披露。
(3)本人承诺,除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以下称“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披露的关联交易均依法经过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审议,交易价格公允。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
(5)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人应全面披露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本人将积极配合予以披露。
(6)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本人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7)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并敦促本人的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
(8)本人及其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确认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10)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承诺函的情形,或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
1、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科技”)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利科技以及吉利科技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以及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披露。
2、吉利科技承诺,除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以下称“披露的关联交易”),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披露的关联交易均依法经过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审议,交易价格公允。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吉利科技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5、吉利科技作为钱江摩托控股股东期间,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并敦促吉利科技的关联方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
6、吉利科技作为钱江摩托控股股东期间,未违反已作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承诺,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7、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认定是否与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或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吉利科技承诺,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8、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已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9、吉利科技确认本承诺函确认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10、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承诺函的情形,或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损失,吉利科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补充承诺
1、2022年1月28日,吉利科技与吉利迈捷签署《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22年6月27日,该转让事宜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书福未发生变更;
2、除上述情形之外,自钱江摩托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科技及吉利科技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钱江摩托股票的情形;
3、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吉利科技及吉利科技控制的关联方将不会向钱江摩托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控制的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4、吉利科技及吉利科技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相关规定的情形;
5、吉利科技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补充承诺函的约束。若吉利科技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钱江摩托股票的,违规买卖钱江摩托股票所得收益归钱江摩托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钱江摩托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吉利科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扫码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