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3-21 B022版 作者:

(上接B21版)

  (三)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64.83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27,6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1,968.22万股。

  五、2022年度业绩预告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公告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6,500万元至28,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81%至48.21%,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10,500万元至12,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7%至7.54%。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971.06万元、24,322.61万元以及19,228.84万元。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6,500万元至28,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81%至48.21%。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次可转债上市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971.06万元、24,322.61万元以及19,228.84万元。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6,500万元至28,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81%至48.2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127,6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11%、62.74%和41.42%,整体维持在适中水平,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518.47万元、44,676.34万元和-18,206.89万元,波动受收付款时点和采购备货等因素影响,符合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目前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172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264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204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208号)中指出,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次可转债上市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主体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次可转债上市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日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日常经营,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①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②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③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④债券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精测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⑤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⑥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8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⑦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0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⑧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00%(含130.0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⑨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0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8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971.06万元、24,322.61万元以及19,228.84万元。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6,500万元至28,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81%至48.2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127,6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11%、62.74%和41.42%,整体维持在适中水平,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518.47万元、44,676.34万元和-18,206.89万元,波动受收付款时点和采购备货等因素影响,符合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正常。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目前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172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264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204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208号)中指出,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322.61万元、19,228.8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3,674.95万元、11,623.85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6,500万元至28,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81%至48.21%。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次可转债上市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主体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次可转债上市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日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日常经营,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①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②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③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④债券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精测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⑤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⑥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8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⑦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0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⑧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00%(含130.0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⑨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0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8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精测电子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本版导读

2023-03-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