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2023年3月20日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时A、C类份额未开放销售,自2023年3月23日起(含)本集合计划A、C类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对集合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本集合计划首次办理赎回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
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集合合同生效日(对集合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集合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集合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自2023年3月2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对集合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本集合计划首次办理赎回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仅可在该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日常申购业务
2.1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A类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3.日常赎回业务
3.1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赎回业务。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仅可在该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日常转换业务
4.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合同约定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事项将另行公告。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