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3-23 B042版 作者:

  (上接B41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监事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同意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如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520号《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上海剑桥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九、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剑桥科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剑桥科技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形。剑桥科技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剑桥科技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636.25万份

  ● 本次符合条件的行权人数:423人

  ●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行权新增股份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1年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2021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发布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收到1名自然人股东以电子邮件方式对1名拟激励对象的资格提出质疑。公司监事会责成管理层对上述自然人股东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与相关激励对象本人进行了核实。经公司监事会核查,该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且根据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及绩效表现,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2021年2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4、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027)。

  5、2021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1年3月4日为授予日,向5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86.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1年4月14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登记股票期权1,562.0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共567名。

  7、2023年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29.8125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3年2月27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上市流通,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共38人,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合计38.8615万股。

  9、2023年3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6.25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历次授予情况

  注:2021年4月14日,公司办理完毕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实际向567名激励对象授予1,562.00万份股票期权。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3年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25人,对应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629.8125万份,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0)、《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1)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2月27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上市流通,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共38人,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合计38.8615万股,第一个行权期387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590.9510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

  本次行权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二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2021年3月4日,截至目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经届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4日

  (二)行权数量:本次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636.25万份

  (三)行权人数:本次符合条件的行权人数为423人

  (四)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

  (五)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应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

  (八)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注:1、上表“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已剔除:(1)14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284.50万份;(2)1名职务变更为监事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1.50万份。

  2、授予时公司总股本为25,222.0566万股。

  3、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张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聘任侯文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李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4、程谷成先生于2021年11月29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职务。王志波先生于2022年4月28日辞去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职务。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3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人数为423人,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636.25万份,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张杰先生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636.25万份,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认为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规、真实,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423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股票期权行权期按照相关规定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636.25万份,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公司对4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的前提下,统一办理符合行权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登记手续。董事张杰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侯文超先生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分别获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3.80万股和3.80万股。除上述情况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6个月内无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计划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经届满,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2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8幢5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其中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董事赵海波先生、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均以视频或音频接入方式参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暨2023年度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综合考虑通信行业的景气程度、公司当前的发展水平以及下一阶段的业务规划,鉴于公司2023年仍需大量资金维持日常经营和推进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因而暂不具备实施股利分配的充分及必要条件。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或派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暨业绩说明会增加现金分红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含税、人民币)分别为:总经理Gerald G Wong先生260.98万元;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163.84万元;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谢冲先生140.95万元;首席运营官王志波先生(已离任)36.68万元;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侯文超先生99.92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票,弃权0票,反对0票,董事Gerald G Wong先生、赵海波先生和谢冲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一、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人数为423人,对应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636.25万份,行权价格为12.91元/股。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9)。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张杰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均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租房屋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新能源”)签订《房屋续租协议》。在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公司继续向神舟新能源租赁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505号B幢房屋作为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租赁期限为1至2年(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不晚于2026年11月19日止)。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CAMBRIDGE INDUSTRIES USA INC.与SANTA CLARA SQUARE OFFICE 2B LLC签署《补充协议》,继续租赁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奥古斯丁大道2445号的部分房屋作为办公和研发场地,租赁期限至2031年10月31日。

  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与续租上述两处房屋相关的各项事宜。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披露的《关于续租房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以上第一、三、四和十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宣读《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3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房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新能源”)继续租赁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505号B幢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一”)作为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

  ● 公司全资子公司CAMBRIDGE INDUSTRIES USA INC.(以下简称“CIG美国”)拟向SANTA CLARA SQUARE OFFICE 2B LLC(以下简称“SCS”)继续租赁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奥古斯丁大道2445号的部分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二”)作为办公和研发场地。

  ● 上述两项交易均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两项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标的房屋一

  公司与神舟新能源(以下简称“双方”)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向神舟新能源租赁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505号B幢房屋作为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鉴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已不足两年,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经双方友好协商,拟签订《房屋续租协议》。双方同意在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公司继续向神舟新能源租赁标的房屋,租赁期限为1至2年(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不晚于2026年11月19日止)。

  (二)标的房屋二

  CIG美国与SCS DEVELOPMENT JV LLC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自2017年6月1日起租,租期89个月。CIG美国拟与原出租方子公司SCS签署《补充协议》,继续租赁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奥古斯丁大道2445号的部分房屋(含6楼全部区域及5楼约24,000平方英尺,共计61,457平方英尺)作为办公和研发场地,租赁期限至2031年10月31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神舟新能源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6年1月20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505号

  5、法定代表人:陆文斌

  6、注册资本:人民币129,132.00万元整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SCS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SANTA CLARA SQUARE OFFICE 2B LLC

  2、成立时间:2017年5月18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550 NEWPORT CENTER DR, NEWPORT BEACH, 92660, UNITED STATES

  (三)神舟新能源、SCS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系。

  (四)神舟新能源、SCS最近五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标的房屋情况及拟签订协议主要条款

  (一)标的房屋一情况

  1、标的房屋坐落: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505号B幢;

  2、标的房屋类型:砖混结构;

  3、建筑面积:33,040.98平方米;

  4、权属所有人: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5、房地产权证:沪(2021)闵字不动产权第030165号

  6、标的房屋一目前状态为已设置抵押给上海航天电子通讯设备研究所,抵押期限至2025年10月。神舟新能源系上海航天电子通讯设备研究所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天电子通讯设备研究所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处置抵押房产的承诺函》,承诺在抵押期间内,不对标的房屋一进行处置,包括出售、租赁、转租等,并同意神舟新能源自主与本公司洽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标的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7、经双方协商,本次续租标的房屋一的租金标准仍沿用原《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计算方法。

  根据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单价,预计续租期间公司需承担的租金合计人民币4,860.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8、协议主要条款

  (1)租赁期限:第一阶段为: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止,租期为期一年。第一阶段届满前6个月,如公司书面向神舟新能源发出续租通知书或正式邮件的,则自动续租,即第二阶段,租期以公司发出的续租通知书里写明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为准;否则,双方租赁关系自第一阶段期限届满时终止。

  (2)租赁价格:租赁单价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单价;标的房屋内电费由公司全部承担(扣除神舟新能源食堂用电部分)。公司承诺服从神舟新能源的园区保密管理要求。其他条款,仍按原《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并保持不变。本续租协议是原《房屋租赁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原《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标的房屋二情况

  1、标的房屋坐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奥古斯丁大道2445号

  2、标的房屋类型:办公楼

  3、使用面积:61,457平方英尺

  4、权属所有人:Irvine Company

  5、标的房屋目前状态为公司在用。

  6、标的房屋二在续租期间约定的全部租金为2,810.67万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3月21日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6.8763换算为19,327.01万元人民币)。

  四、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标的房屋一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其本身为公司在用厂房,设施配备齐全。标的房屋二位于美国硅谷中心,临近公司现有和潜在客户办公地。公司续租上述两处标的房屋,有利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

  五、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租房屋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租上述两处标的房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与本次续租房屋相关的各项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本版导读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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