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联络互动 公告编号:2023-017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发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并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 月1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 月17日9:15一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 月17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方恒时代中心3号楼联络大厦18层会议室
4、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由董事长何志涛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367,989,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0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8,595,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5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79,394,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64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79,412,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79,394,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646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志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79,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9%;反对1,8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79,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9%;反对1,8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79,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9%;反对1,8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79,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9%;反对1,8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3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50%;反对1,858,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5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9%;反对1,85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六)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77,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5%;反对1,8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99,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76%;反对1,8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364,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67%;反对2,6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3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46%;反对2,6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305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2023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方恒时代中心3号楼联络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何志涛主持。
(五)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88,595,82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3.255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94,0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6467%。
(三)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366,179,1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5079%;1,81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92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董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66,179,1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5079%;1,81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92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监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66,179,1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5079%;1,81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92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366,179,1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5079%;1,81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92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366,131,52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4950%;1,858,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05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下同)表决情况:77,55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99%;1,858,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366,177,3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5075%%;1,81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92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7,599,65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76%;1,81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23%;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365,364,97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2867%;2,62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133%;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6,787,25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46%;2,62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3%;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华晓军_____
见证律师:___刘佳汇_____
见证律师:__赵奕翔______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