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5-23 B072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0,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及2023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无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7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相关承诺中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 A1)首层

  咨询联系人:师恩成

  咨询电话:020-82469198(818)

  传真电话:020-82469698

  八、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

本版导读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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