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6-03 B003版 作者:

  (上接B2版)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本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协议(包括附件)所约定之义务或任何一方根据协议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是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该方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根据协议相应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但未触发导致协议解除的条件,亦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则在违约方自行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6条 保密

  6.1 协议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该方”)只能为实现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之内容及由其他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以下简称“该等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该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各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在该等情形下,各方应按事先协商确定的时间及内容对外披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任一方均不得利用内募信息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为合理附随于协议之目的而向该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关联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所作的披露,或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管理或监督机构的规定所作的披露。

  6.2 各方应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关联方以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7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7.1 协议在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协议中有关条款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甲方上级单位批准;

  (2)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国防科工主管单位的批准(如需);

  (3)协议所述股权转让事宜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4)协议所述股权转让事宜经乙方董事会批准。

  7.2 协议对各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各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义务。

  7.3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的其他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署后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

  7.4 如因标的股权过户需要甲方和乙方另行签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以下简称“指定文本”),则甲方和乙方届时将签署指定文本;如指定文本与本协议相冲突或不一致,各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7.5 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包括用于支付收购山东宏山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的交易对价。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本事项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定价以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收购方式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关于公司拟收购山东宏山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并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与南山铝业、宏山锻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重机”)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计算,发行数量为93,719,889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565,768,979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的判断,最终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21,2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将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5、根据公司2022年年报,公司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20,176.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8,632.67万元。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分别为持平、增长10%以及增长20%。(该假设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本测算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测算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未考虑除利润分配、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在预测2023年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元/股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周期,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产品结构升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披露的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锻铸和液压环控业务,主要产品包括锻铸件、液压件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山东宏山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山锻造”)80%股权项目、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均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在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提高公司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收购宏山锻造80%股权项目

  在人员方面,宏山锻造的董事会将由公司和交易对方共同委派,公司委派多数董事会席位并由公司提名董事长人选。宏山锻造管理层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自主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将持续强化队伍建设,通过内部选拔与外部引进并举,考核、选拔和晋职聘任管理人员,充实管理队伍;持续推进员工队伍建设,通过考评考核不断注入优质新鲜血液;持续丰富培训体系,有序推进各层级员工培训。公司完善的员工考核评价体系,为收购宏山锻造80%股权项目的人才储备和人才稳定提供制度保证。

  在技术方面,宏山锻造拥有500MN、125MN、60MN和25MN四台锻压机及配套设备设施,耐用性及压制精度更高、压力稳定、生产工艺范围宽广、批量生产偏差小、寿命长、批量稳定性好、工作台空间大,适合大尺寸或超大尺寸锻件加工,设备性能优异,技术指标国内领先。公司在高端装备锻造产品的研制生产方面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在锻造技术与材料应用工艺研究方面均居行业领先水平,为收购宏山锻造80%股权项目提供了技术保障。

  在市场方面,宏山锻造现有设备具备生产铝合金及钛合金、高温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等锻件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多年来坚持扎根高端装备锻件行业,紧跟国内业发展的节奏,产品覆盖国内大部分飞机及发动机型号,为收购宏山锻造80%股权项目提供了市场保障。

  2、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

  在人员方面,公司长期从事锻造业务,已经建立起一批具有过硬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和技术熟练的产业工人队伍,能够有效地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因此,公司具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须的人员配备。

  在技术方面,公司始终坚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公司长期注重技术研发,已经建立起一支具备高水准产品研发能力的技术团队,在产品研发、设计、产品测试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公司持续优化正向研发系统评审机制,建立了完善标准的技术开发流程。

  在市场方面,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的行业领先企业。公司参与了国产大飞机锻件前期的研发,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市场保障。

  综上,公司在相关业务领域经营多年,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充分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积极、稳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未来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持续接受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谨慎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一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现行分红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中航重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中航重机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28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公司”、“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2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向公司出具《贵州证监局关于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1、主要内容

  我局收到投资者对你公司投诉,反映多次拨打你公司对外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对此,我局于3月13日和14日分时段开展随机抽查,你公司对外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投资者投诉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9号)相关规定。

  投资者咨询服务电话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渠道,畅通的沟通渠道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增加了解、加强互信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请你公司就电话接听问题开展自查并严肃问责,切实增强投资者服务意识,有效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2、公司整改措施。

  经自查,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为0851-88600765,该联系电话是真实有效的。投资者拨打公司对外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原因是电话设备线路故障、人员临时离岗等问题,导致电话无法正常接听、接听后无法进行正常通话等情况,使投资者不能及时通过公开电话渠道了解公司有关信息。

  对此,为了切实增强投资者服务意识,有效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公司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并对内部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内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约谈追责措施,就约谈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同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关系维护意识。

  (2)为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畅通,公司已制定并实施《投资者电话咨询服务实施细则》,明确了有关投资者热线接听和沟通的具体要求、管理方法、考核指标等,并增设了专人专岗负责咨询服务电话的接听,通过电话转接等方式确保公司公开电话的畅通。

  (二)2019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288号);2019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23号)(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13日披露的2019-017号公告)。2019年3月23日,公司出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23日披露的2019-021号公告),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三)2018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711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两项关联交易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向贵州金江航空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5,130万股(57%)的股份和80万股(0.89%)的股份。同时,公司拟解散并注销控股子公司中航(沈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在披露相关交易事项时,一并披露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报告。12月11日,公司就相关事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亦未提交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你公司尽快完成上述两个交易标的审计或评估工作,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等相关程序,相关披露工作应不迟于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时间,确保全体股东对资产交易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2、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已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于2018年12月22日披露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时,披露了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中航(沈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的专项审计报告;并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了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备案并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29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收购山东宏山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并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3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重机”)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1号),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55,600,64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价格人民币8.5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27,273,459.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73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01,543,459.20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2月9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89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90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2018年非公开募集资金合111,333.20万元,总体投资进度为85.54%。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实际情况,遵循审慎性原则,决定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该延期决策保证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不变性,并遵循了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以确保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上述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考量,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所确定。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制约,包括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组织和人员投入等方面,导致整个项目推进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因此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为了确保公司的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其次,由于部分设备厂家工期延误等原因影响,该项目的基建施工进度延期,部分生产线设备采购、制作及安装调试工作有所延后。因此,公司将“西安新区先进锻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以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利益,有效推进公司核心竞争实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更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的运用效果,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执行质量及项目收益,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及安全、合理地运用资金,使募投项目更加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经公司谨慎研究,秉持对股东负责和审慎投资的原则,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状况和投资进度,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推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利益。本次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长远利益的协同。在延期期间,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关注市场需求和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此外,公司也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有助于确保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况做出的安排,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规划。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本版导读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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