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建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号:2023-071)。
关联董事李建湘先生、李江先生及李信女士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届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期权简称:和胜JLC1,期权代码:037165)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72)。
关联董事李建湘先生、李江先生及李信女士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为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共自主行权股票期权320,816份,公司新增股份320,816股,新增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79,942,783股。公司将对应变更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942,78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号:2023-073)。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4、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凤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期权简称:和胜JLC1,期权代码:037165)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9月2日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44.1437万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为145人,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577%。
2、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89.6255万份,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45人,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202%,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及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7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485万股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15万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6月17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和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8、2022年6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由34.617元/股调整为34.415元/股,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0.747元/股调整为20.5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以2022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61.606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54元/份,向符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30.343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7月1日,公司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和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鉴于原72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72名变更为66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3425万股变更为30.0135万股。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11、2022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1名激励对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5,337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193,563份;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240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18,760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31637元(含税)。同意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4.415元调整为24.355元,预留授予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由44.54元调整为31.586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1,919,731份调整为2,688,025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590,605份调整为826,970份。
上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9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到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上述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股票期权等待期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分三次行权/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等待期/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2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中1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权益注销/回购注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2023年6月2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注销/回购注销;尚有3名原激励对象的权益共计7.1907万份股票期权和3.5417万股限制性股票尚需办理相关注销/回购注销手续。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及解除限售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行权数量:89.6255万份
2、行权人数:145人
3、行权价格:24.355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
6、行权安排: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至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23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7、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注:1、2021年9月3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向1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6.426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
2、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70名激励对象中,在2021年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经注销前述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15万份。在2022年有1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在2023年6月27日完成注销前述19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5,337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193,563份;截至2023年9月2日,公司新增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前述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股票期权7.1907万份。
因此,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5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89.6255万份,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19.5002万份。
3、上述权益数量系公司在2023年7月6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的数据(2022年权益分派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
8、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9、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10、本次行权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89.6255万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11、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12、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1437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577%。
2、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人数:145人。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9月2日届满。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注:1、2021年9月3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向1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1.37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
2、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70名激励对象中,在2021年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经注销前述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15万份。在2022年有1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在2023年6月27日完成注销前述19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5,337股;截至2023年9月2日,公司新增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前述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限制性股票3.5417万股。
因此,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5人,解禁限制性股票数量44.1437万股,剩余尚未解禁限制性股票数量58.8591万股。
3、上述权益数量系公司在2023年7月6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的数据(2022年权益分派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145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4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89.6255万份及解除限售44.1437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45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行权89.6255万份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44.1437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4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89.6255万份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44.1437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办理相关股份登记、解除限售及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到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期权简称:和胜JLC1,期权代码:037165)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7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485万股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15万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6月17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和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8、2022年6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由34.617元/股调整为34.415元/股,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0.747元/股调整为20.5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以2022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61.606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54元/份,向符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30.343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7月1日,公司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和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鉴于原72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72名变更为66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3425万股变更为30.0135万股。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11、2022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1名激励对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5,337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193,563份;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240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18,760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31637元(含税)。同意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4.415元调整为24.355元,预留授予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由44.54元调整为31.586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1,919,731份调整为2,688,025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590,605份调整为826,970份。
上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9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到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上述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为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9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2.4861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公司拟对以上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有效期已满,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注销93名激励对象已到期未行权的52.4861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有效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届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办理相关股份登记、解除限售及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为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共自主行权股票期权320,816份,公司新增股份320,816股,新增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79,942,783股。公司将对应变更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942,78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上述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务通知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2、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议案1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公司将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三)。
2、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3年9月18日16:0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时间:2023年9月18日9:30-11:30,14:00-16:00。
4、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邮编:528463,传真:0760-8628358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李江
2、联系电话:0760-86893816
3、传真号码:0760-86283580
4、电子邮箱:zqb@hoshion.com
5、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到会场。
7、会议期限预计半天,现场会议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24”,投票简称为“和胜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9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开始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3年9月13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24)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股东账号:
持有股数: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2023年 月 日
股东签字(盖章):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 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