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6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号:2023-0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 8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9月4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1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最高成交价为19.3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00元/股,成交总金额2,652,473.3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9月4日)前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2,048,558股。公司2023年9月4日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38,000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起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012,139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6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拟于2023年7月11日起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本次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七条与《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实际情况择机决策。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8.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2,142,85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6%;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8.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071,42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8.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2,142,85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6%,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8.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071,42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3%,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93,760.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57,228.20万元,流动资产153,823.43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6,000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04%、3.82%、3.90%,公司整体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含)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振社会公众信心,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3、关于本次回购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拟于2023年7月11日起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
六、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8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文件。
(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实施具体方案,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不超过28.00元/股(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八、其他事项说明
(一)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回购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九、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