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54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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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3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董事长王亚华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9、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10、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1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兹定于2024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第1、2、3、4、5、6、7、11、12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58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定于2024年1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下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4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将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提示性公告。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2、3、5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1、2、3由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仅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2、3征集表决权,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若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提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末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持股凭证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附件2,盖公章)和委托人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须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登记。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信函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361000;传真号码:0592-6899399;电子邮箱:czstock@xmcz.cn。
3、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3日(周三)9:00至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4年1月3日(周三)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祖雷 联系电话:0592-6899399
传真号码:0592-6899399 E-mail: czstock@xmcz.cn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公司会议室
六、备查文件
1、《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通知。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1368”;投票简称:“创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委托人对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股东)签名或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授权委托书页数为2页及以上,请每页均签字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59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林东云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林东云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林东云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A股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征集人林东云女士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其基本情况如下:
林东云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9月至2002年7月担任厦门大学校长办公室助理研究员,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担任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2009年7月至今担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0年1月至今担任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2020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2、征集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3、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本次征集事项
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A股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8)。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席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1、征集期限: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3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30)
2、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3年12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表决权。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表决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相关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表决的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表决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的要求备妥相关文件之后,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公告指定的地址;采取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
收件人:蔡标
邮政编码:361000
联系电话:0592-689939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表决的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有效:
(1)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的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2)已按本公告确定的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已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本公告指定的地址;
(4)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表决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但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6、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表决的股东于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撤销后征集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
(2)委托表决的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表决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四)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特此公告。
征集人:林东云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有关事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东云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于2024年1月4日召开的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经委托人签章后均为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2、议案须在“同意”、“反对”、“弃权”栏目下方对应的空格内打“√”,同一项议案不选、选择二项或以上者,其表决结果均视为无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本项授权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签署日期:
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55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3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黄静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详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4、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56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期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期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期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0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0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90.4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00万股的1.7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00%;预留33.6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00万股的0.3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期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8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期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期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10元/股。
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期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期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本期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期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期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期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期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期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期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期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期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78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0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0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90.4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00万股的1.7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00%;预留33.6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00万股的0.3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期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第六章 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4个月、26个月、3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下转B1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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