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4-00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1-30 B010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70,880,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70,880,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211%。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8,88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8,88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231%。

  (九)董事8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0,07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8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5%;反对8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7,89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2%;反对8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5%;反对8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2,18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旭 刘川鹏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旭、刘川鹏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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