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预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1-30 B013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2023年度预计业绩情况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经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预沟通,目前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就本次业绩预告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收到广东高院关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二审终审判决(2021)粤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对美生元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鉴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损失4.16亿元。公司认为该损失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装饰贴面材料业务的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1.鉴于广东高院(2021)粤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公司根据二审判决计提了相应的损失。本案后期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公司计提的损失金额存在差异。如后期本案实际执行情况及后期发生的其他事项导致前述计提的同类诉讼损失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公司前期披露了公司与北京腾讯诉讼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北京腾讯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发布(2023) 粤03执1155号1155通知书,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聚力文化持有的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清偿债务。

  目前公司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如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继续努力与执行法院及本案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能够妥善解决执行相关事宜,将上述公告事项对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影响降至最低。

  3. 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原告冯志芳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杭州中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本案相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规定已对该案进行了会计处理;该案及后期可能新增的同类诉讼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将相应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为准。

  4.公司本次预告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

  5.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前期已收到杭州中院(2022)浙0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8,168.6元;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2023年11月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2024)浙民终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当事人冯志芳、禹碧琼、姜飞雄及公司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2022)浙0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本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382.66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后期新增同类诉讼,公司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和损失,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等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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