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2 证券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4-007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3-02 B063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本次诉讼涉案金额:1,122.24元(不含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亦不涉及对已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至目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民终55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袁某波等5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详见2023年04月0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2023】甘01民初261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详见2023年10月1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其中一名原告袁某波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费由公司及公司相关主体承担。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1,122.24元(不含诉讼费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二)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民终555号),主要内容为:

  袁某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袁某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亦不涉及对已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至目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民终555号)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3月01日

本版导读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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