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4-01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02 B096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根据《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3,042.62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进展所涉及的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峰医药”)于近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出具的(2023)云0102民初197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关于云南联顿的增资纠纷事项,于2023年10月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11月被五华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五华法院对本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966元(已减半收取)及鉴定费50,900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已立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全面分析案情,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云0102民初19795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本版导读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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