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
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16 B024版 作者:

  (上接B23版)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编号:2024-019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公司拟定于2024年4月26日(周五)下午15:00-17: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举办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贺素成先生、董事会秘书郗惠宁女士、财务总监苑桂芬女士、独立董事孔宁宁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投资者提前登录“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本次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特此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4月 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3 年10 月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 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7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 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 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第 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 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五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公司第五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深圳大华国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或“大华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勇当先锋。在深圳市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协调下,已逐步完成了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证券业务报备、人员及业务拓展,并吸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部分人员及业务。截至目前,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拥有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及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队伍,完全具备服务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专业能力。”鉴于为公司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团队目前已被深圳大华国际吸收合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评估,同意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的外部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情况

  1.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14F

  首席合伙人:张建栋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1人,注册会计师6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5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026.11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9.36万元,管理咨询业务收入为2016.7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0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0元

  2023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3年年末数:217.58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0万元,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提的职业风险金217.58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杜洪伟,2008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4年12月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并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泽娜,2021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并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2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周灵芝,2006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6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23年9月开始在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 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费用

  关于2024 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审计工

  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15 年,上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勇当先锋。在深圳市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协调下,已逐步完成了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证券业务报备、人员及业务拓展,并吸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部分人员及业务。截至目前,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拥有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及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队伍,完全具备服务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专业能力。”

  鉴于为公司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团队目前已被深圳大华国际吸收合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三) 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

  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

  关要求进行了沟通及相关问询事项的答复。

  三、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认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会计师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同意公司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深圳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执业能力,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深圳大华国际,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 年4 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生效日期

  本次《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4.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

  5.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15日

本版导读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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