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17 B050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99,861,49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008,828.3元、诉讼费、保全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诉讼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诉称,2021年,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公司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高鸿科技”)签署12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原告诉称,常州公司已分别按《批发销售合同》约定供货,高鸿科技应支付相应货款。

  ^[1]高鸿科技于2021年底对外转让,不再是公司子公司。

  常州公司已与常州实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常州实道。常州实道遂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12起诉讼,主张常州公司已分别按照《批发销售合同》交付笔记本电脑,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399,861,496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008,828.3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同时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公司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公司2019年出具了《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公司将进行清偿。

  鉴于该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根据目前在案的相关证据,公司拟答辩的基本内容如下:

  1.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本次涉案12份合同的货物,高鸿科技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公司亦无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货款;

  2.《承诺书》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公司亦无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常州公司认为《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成立,即使高鸿科技存在应付货款,公司也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法院暂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专项披露的在诉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5起,涉及金额共计33,402.62万元,其中作为被告涉诉金额为32,344.46万元。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在诉案件涉诉金额为33,402.62万元,其中包括常州实道于2022年4月对高鸿科技、公司提起的9起诉讼,该9起诉讼中原告诉请金额共计货款282,942,344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5,861,465.35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7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本次公司收到常州实道新发起的12起诉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的规定,已达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予披露的标准。

  本次收到的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以下简称“该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该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后,已于2023年2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从目前案情证据看,常州公司并未交付前述共计21起诉讼中《批发销售合同》(共21份)项下的货物,高鸿科技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公司亦无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货款。而且,《承诺书》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公司亦无任何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常州公司认为《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成立,即使高鸿科技存在应付货款,公司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2024年4月,公司在该9起诉讼中部分被冻结的资金共计128,220,587.64元已解冻。

  上述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本版导读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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