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26 B074版 作者:

  (上接B73版)

  1. 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13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4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万元)。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且该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2.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6,507,055.3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7,500,971.8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325,822,191.31元,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已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3,217,840.5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长城科技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无差异化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6,435,681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分红数额309,653,521.50元(含税)。

  综上,公司2023年度合计拟派发现金分红数额共计412,871,362.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90.70%。

  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全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综合考虑了公司内外部因素、公司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3年度合计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共计412,871,362.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90.70%,占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126.72%,本次年度分配占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95.04%。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水平相匹配,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长期战略规划,是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本次利润分配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同时,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等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经营发展状况,对后续资金需求做出相应评估后,为了更好地回报股东,让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提出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具备较为充足的货币资金用于企业后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及2024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二、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

  2、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为7.2万元/年,按月领取。

  3、监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公司监事领取与岗位相应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中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具体实施。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波动。公司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造、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审批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长城电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5亿元的担保(其中浙江长城电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10亿元、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为25亿元)。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城电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

  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况

  为满足公司部分全资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2024年度公司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担保。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有效期:本次担保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担保之日止。

  (2)担保方式:本次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数额、期限、方式等以相应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担保公司名称、被担保公司名称、公司持股比例及预计担保额度如下:

  以上事项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审核批准并签署相关文件,在授权范围内,额度可循环使用,无须公司另行出具协议,有效期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担保之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长城电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7月23日

  注册号:913300502MA2B76E20R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南段)2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顾正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6月5日

  注册号:91330502MA2B4M2R65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欣安路897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被担保方浙江长城电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具体担保协议将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或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的相关意见

  1、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所涉及的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预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整体风险可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概述

  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相关决议有效期进行了延长。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

  自公司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后,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有序推进可转债相关工作。在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后,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三、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终止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主要受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资本运作计划等因素影响所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四、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融资环境变化及战略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的通知》,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 16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2)根据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

  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敞口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授信额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敞口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万元。

  ● 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敞口授信额度事宜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营运能力,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拟确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敞口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最后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授权范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无须公司另行出具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有变动。

  本次修改后的《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本)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本)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

  至2024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5月15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2、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公司证券部

  3、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到本公司,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件应注明“拟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住宿费、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传真:0572-3952188

  邮箱:grandwall@yeah.net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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