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24-017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T1航站楼出境免税
项目经营合作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T1航站楼出境免税项目经营合作合同,公司将特定场地的经营权在合同期限内转让给中免集团,由中免集团在上述区域经营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免税商品。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和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集团”“乙方”)签署了T1航站楼出境免税项目经营合作合同。公司将特定场地的经营权在合同期限内转让给中免集团,由中免集团在上述区域经营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免税商品。
(二)审议程序情况
本协议根据国家部委关于设立口岸免税店的通知,由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公司根据自身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无须经过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正东国际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轩
注册资本: 1044173.323857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5年02月08日
经营范围: 进口、供应、仓储、调拨配送、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全国出入境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以及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所需免税商品;销售免税汽车(含小轿车);免税烟草制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销售药品;餐饮服务;进出口业务;开发、研制和销售国内旅游商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百货、家用电器、服装、化工产品、电子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珠宝首饰、工艺品、体育用品、玩具、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中免集团目前为白云机场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出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三)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
经核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中免集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及付款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型:白云机场T1航站楼出境免税项目经营合作
2.交易标的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场地
东一连廊、东一指廊、东二指廊的出境免税店1747.18㎡。
(二)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为20个月+X个月。其中20个月为固定合同期,X个月为续约合同期。根据T3航站楼启用,T1航站楼停止国际功能之日确定X个月具体时间。自甲方向乙方完成经营场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装修免租期
乙方的装修免租期为90天。装修免租期内甲方不收取合同费用,但深化设计、装修、水电费、二次消防验收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免租期从场地交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合同费用
合同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及综合管理费。
1.经营费用
月经营费用计算方式为: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与月实际销售提成额两者取其高。
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场地总面积
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月总销售额×提成比例
场地总面积为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场地面积总和,如东二指廊未恢复国际功能,则东二指廊出境免税店面积不计入。
(1)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
本合同约定的场地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为人民币2180元/㎡,该场地的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为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场地总面积。
(2)年度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增长率
假设商铺经营年度为A_[i](i=1、2、3、……合同经营年度数),A_[0]年度旅客吞吐量(即T1航站楼国际出境旅客吞吐量,下同)为“合同首年度旅客吞吐量基准值”。年度调整时间为每年(按自然年,下同)首月首日,调整后单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自第二年(即 )的首月首日起:
当A_[i-1]年度旅客实际吞吐量高于A_[i-2]年度旅客吞吐量80%(含本数),商铺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上浮比例为6%。
当A_[i-1]年度旅客实际吞吐量低于A_[i-2]年度旅客吞吐量80%(不含本数)时,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取消6%增长。
(3)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调整
月保底合同费用与对应区域的旅客吞吐量进行联动调整
当月旅客实际吞吐量高于月旅客吞吐量基准值80%(含本数),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场地总面积。
当月旅客实际吞吐量低于月旅客吞吐量基准值80%(不含本数)时,则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同比例下降,即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单价×场地总面积×(月旅客吞吐量实际值÷月旅客吞吐量基准值)。
(4)提成比例
该场地的销售额提成比例为23.15%。
2. 综合管理费
月综合管理费单价固定为85元/㎡,该场地的月综合管理费为月综合管理费单价×场地总面积。
月综合管理费单价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白云机场持续加强国际航空业务拓展,签订T1航站楼出境免税项目经营合作合同,将有助于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消费需求,全面提升航站楼商铺资源价值。该项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未来免税店业务收入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白云机场国际出境旅客吞吐量的增长情况等因素,具有不确定性。
2.因不可抗力、单方违约等因素,存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24-018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白云国际”)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64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5年8月,白云国际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被告”)签订《2015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户内外LED媒体建设经营合同》,其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详见2023年5月23日《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编号2023-029))。
二、 本次判决情况
1.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1798650.13元;
2.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媒体资源使用费56958904.1元;
3.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75755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