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上接B34版)
(三)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940,000,000股,持股比例99.14%。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增资批复,分别为: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金复〔2023〕68号)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0,000元人民币变更为6,000,000,000元人民币。增资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金复〔2023〕272号)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000,000元人民币变更为7,000,000,000元人民币。增资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四)大股东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
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单位未对所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解质押。
(五)股东大会职责及主要决议
1.股东大会职责
本公司股东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1、审议批准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事项;
2、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5%以上(不含)的重大对外投资;
3、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超过25%的重大资产购置及其处置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的重大资产核销事项;
5、审议批准单笔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重大资产抵押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超过10亿元的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进行的担保事项;
(十五)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2.股东大会主要决议
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决议如下:
(六)董事会情况
1.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公司董事会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报告;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三)审议提名薪酬委员会拟订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报酬及相关事宜,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资产购置等事项:
1、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超过10%但在25%以内的资产购置及其处置事项,占比10%以下的资产购置及其处置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
2、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的资产核销事项,单个项目或单笔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
3、审议批准单笔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但不超过10%的资产抵押事项。占比3%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
4、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2%-5%(含5%)的非控股型投资;
5、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内(含5%)的控股型投资。控股型投资包括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收购以及其他需要监管部门特别批准的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收购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各种协议安排等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十六)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十七)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八)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九)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为10亿元以内的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进行的担保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个年度内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决定董事长、公司管理层、首席执行官的权限;
(二十二)听取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
(二十三)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各项涉及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发展规划、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项的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审议批准相关报告;
(二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五)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二十六)接收董事的辞职报告;
(二十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结成排他性契约合作;
(二十八)决定公司二级机构的设立或撤销方案(撤销分支机构应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二十九)选聘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十)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三十二)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三十三)董事会决议认为需要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人员构成及简历
(1)人员构成
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任董事5名。
注:2023年11月23日,原董事长李艳华辞任,根据董事会决议,选举陈东升为拟任董事长。2024年2月,陈东升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任职资格批复。
(2)董事简历情况
周立生,男,1973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周立生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生先生还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副总裁兼审计责任人、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责任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周立生先生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精算企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审计责任人等职务。
陈宏华,男,1978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陈宏华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宏华先生还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委会成员,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和首席财务官,泰康拜博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陈宏华先生曾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高级经理、副总裁、董事、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主管中国金融机构业务。
应惟伟,男,1974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应惟伟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惟伟先生还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分管集团品牌传播部、董事会办公室、泰康空间、党群工作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应惟伟先生曾任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财务处副处长、处长,武汉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师(期间:2013.11-2015.11,任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薛振斌,男,1977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薛振斌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兼首席市场产品官,主持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薛振斌先生同时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薛振斌先生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核保岗、销售支援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部核保主管、经理、销售支持经理、企划经理;员工福利计划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人业务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副总裁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董事兼副总裁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董事兼副总裁等职务。
靳毅,男,1975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国际法学硕士、国际金融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靳毅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靳毅先生还兼任泰康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合规责任人、分管集团法律合规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靳毅先生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诉讼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3.董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共召开12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方式7次,书面传签表决方式5次,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董事缺席会议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审慎判断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本公司全体董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忠实、勤勉、诚信、尽责地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董事职责。本公司已完成2023年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全体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七)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改〔2017〕255号),本公司暂未设置独立董事。但公司时刻关注监管要求,已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写入独立董事设置方案,并报送了《关于对公司章程核准的请示》(泰康养老报〔2023〕287号),《公司章程》批复后,将根据章程内容增设独立董事。
(八)监事会情况
1.监事会职责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如董事会不予罢免的,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对保险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人员构成及简历
(1)人员构成
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任监事3名。
(2)监事简历情况
刘渠,男,1973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北美精算师FSA,中国精算师FCAA。刘渠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渠先生还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集团价值板块,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拜博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刘渠先生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助理开始,历任精算部高级精算助理、助理精算师、精算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兼总精算师等职务。
吴昊,女,197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吴昊女士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吴昊女士还兼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负责人。吴昊女士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处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潘冲,男,1983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潘冲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潘冲先生现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企划部处经理,计划财务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3.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共召开6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方式3次,书面传签表决方式3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全体监事均出席监事会会议,同时积极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本公司全体监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忠实、勤勉、诚信、尽责地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监事职责。本公司已完成2023年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全体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九)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本公司尚未设置外部监事,但公司时刻关注监管要求,并进行审慎研究,公司已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写入外部监事设置方案,并报送了《关于对公司章程核准的请示》(泰康养老报〔2023〕287号),《公司章程》批复后,将根据章程内容增设外部监事。
(十)高级管理层情况
(十一)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依据监管部门管理及公司治理等要求,在泰康集团管理制度框架内制定了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分配贯彻为职位价值付薪、为绩效结果付薪、为素质能力付薪以及为市场水平和支付能力付薪的薪酬哲学,综合考虑当年内部公平性与市场竞争力,与公司当年经营成果达成相适应。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报酬;执行董事、职工代表监事依据所处具体行政职位领取职位薪酬,薪酬水平综合考虑当年市场情况、个人职位胜任要求、个人当年具体工作职责等因素综合厘定。
本公司受薪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主要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福利补贴等。其中基本薪酬主要根据职位胜任要求、个人条件与职位职责匹配度,同时参考行业市场水平等因素综合厘定;目标绩效薪酬根据具体工作责任、工作目标等因素厘定,且不低于基本薪酬;实付绩效薪酬根据当年绩效考核、近年绩效考核结果及风险合规等情况确定,并保持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福利补贴主要根据所在地生活所需、劳动保护等因素综合厘定,并保持在基本薪酬的10%以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100万元(含)以下8人,100-200万元(含)3人,200万元以上7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为确保风险可控,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进行递延发放,强化绩效薪酬延期管理,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绩效薪酬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平均支付。高管人员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或发生风险事件、违法违规事件等情况时,延期绩效薪酬不予发放,进而鼓励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贡献与收获成长,体现绩效导向、统一规范的薪酬管理原则。
(十二)公司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1.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立经营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在经营委员会下设立3个事业部,2个中心,10个部门。
2.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截至2023年末,公司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94家,包括34家分公司,44家中心支公司,14家支公司和2家营销服务部。
(十三)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参见公司互联网网站,网址如下:
https://tkyl.taikang.com/
(十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暂无。
八、重大事项信息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详见七、公司治理信息。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报告期内,2023年11月23日,原董事长李艳华辞任,根据董事会决议,选举陈东升为拟任董事长。2024年2月,陈东升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任职资格批复。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报告期内,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未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本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增资后,注册资本金由50亿元变更为70亿元,详见九、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变更注册资本金已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算或者申请破产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进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报告期内,无公司或董事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2023年,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陕西监管局因总公司和广西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对总公司处罚款28万元,对广西分公司处罚款28万元。
2.云南监管局因云南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对云南分公司处罚款58万元。
3.深圳监管局因深圳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费率,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谋取不当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对深圳分公司处罚款71万元。
4.江苏监管局因江苏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区域服务中心,对江苏分公司处罚款30万元。
5.河南监管局因河南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对河南分公司处罚款24万元。
6.宁波监管局因宁波分公司监管标准化数据错报,团体保单跨区域经营,对宁波分公司处罚款24万元。
7.福建监管局因福建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福建分公司处罚款5万元。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暂无。
九、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一)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与泰康集团签署《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
泰康养老曾于2020年与泰康集团签署了《财务共享服务合同》,由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共享服务,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现因原《财务共享服务合同》到期,泰康集团重新梳理、更新了财务共享服务内容及单价,公司与其新签署了《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约定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共享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止,预计未来三年最大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320万元。
2.公司与泰康集团签署《运营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
泰康养老曾于2020年与泰康集团签署了《运营共享服务合同》,由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共享服务,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现因原《运营共享服务合同》到期,泰康集团重新梳理、更新了运营共享服务内容及单价,公司与其新签署了《运营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约定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共享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止,预计未来三年最大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9,788万元。
3.泰康集团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亿元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目前状况及业务发展规划,2023年4月25日,泰康集团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为泰康集团以货币形式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增资后全部计入公司股本金。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60亿元,泰康集团的持股比例由98.80%变更为99.00%,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的持股比例由1.20%变更为1.00%。
4.公司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第一次累计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发生的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根据监管规定,属于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以保费及代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共计6,764.28万元。
公司与泰康人寿不定期发生车辆租赁服务、保险调查服务,根据监管规定,属于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交易金额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共计236.94万元。
5.公司与泰康资产年度第一次累计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泰康资产于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关联交易,泰康资产为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为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公司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保障账户持有泰康资产发行的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及非标产品,构成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以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共计6,370.49万元。
6.泰康集团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亿元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目前状况及业务发展规划,2023年8月30日,泰康集团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为泰康集团以货币形式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增资后全部计入公司股本金。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6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70亿元,泰康集团的持股比例由99.00%变更为99.14%,泰康资产的持股比例由1.00%变更为0.86%。
7.公司与泰康集团签署《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与泰康集团签署《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泰康集团拟将其所有的第9278607号“泰康养老 TAIKANG PENSION及图”商标、第19993025号“泰康养老TaikangPension及图”商标向公司进行授权许可,并向公司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许可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合计费用不超过1.44亿元。
8.公司与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统一交易协议》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与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健投”)签署《合作统一交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公司与泰康健投下属43个公司之间可能长期、持续性发生的服务类关联交易进行约定。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均为泰康养老的关联方。《协议》签署主体泰康健投接受委托,代表交易对手方与公司签署《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发生交易的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二)关联交易统一协议执行情况说明
1.与泰康集团的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2023年1月1日,公司与泰康集团签署《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2023-2025年)。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共享服务,并收取共享服务费。2023年度,公司与泰康集团此协议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合计411.34万元。
2.与泰康集团的运营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2023年1月1日,公司与泰康集团签署《运营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2023-2025年)。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共享服务,并收取共享服务费。2023年度,公司与泰康集团此协议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合计6,061.95万元。
3.与泰康集团的IT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2022年11月1日,公司与泰康集团签署《IT共享服务统一交易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泰康集团为公司提供IT共享服务,并收取共享服务费。2023年度,公司与泰康集团此协议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合计8,330.63万元。
4.与泰康资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与泰康资产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2023-2025年)。泰康资产为公司提供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咨询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此外,还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2023年度,公司与泰康资产此协议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合计5,999.57万元。
5.与泰康健投的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2023年12月13日与泰康健投签署《合作统一交易协议》,对公司与乙方之间可能长期、持续性发生的服务类关联交易进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发生交易的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该协议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合计239.27万元。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3年泰康养老持续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消保”)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客户体验,规范落实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溯源、内部管理和三道防线等行为机制,积极推进和深化。建立总分公司跨条线、跨部门高效协同的消保工作机制,发挥长效作用,让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在公司全经营流程中。
1.在公司治理层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泰康养老秉持长期主义,积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消保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在《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年规划(2022-2026年)》中明确消保发展方向,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领域进行推动和落实。
董事会及其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于2023年一季度审议了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对上一年度消保工作情况给予肯定,提出公司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不断提升思想认识水平,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消保组织架构和协调管理机制
2023年公司持续加强消保协调管理机制建设,完善消保部门和岗位设置,结合监管要求、公司架构调整和消保管理实际情况,搭建消保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机制可执行可落地。修订印发总括性消保管理制度《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基本制度(2023版)》(泰康养老运发〔2023〕17号),进一步深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明确各管理条线、部门以及分支机构消保工作职责,保障消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2023年继续推动各分支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配置有一定专业能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充足,职责独立,并通过总公司消保委常设办公室的信息共享及协调配合机制,结合业务营运需求对消保管理人员进行动态更新,不断完善。
3.推进数字化建设,提升消保工作管理效能
2023年我公司推进消保管理系统建设,进行功能迭代优化,提升工作效能。自2022年上线系统以来,持续关注执行情况,遵循最低消耗原则,简化无效环节和角色。移动端、PC端多场景优化,减少审批时间,流程时效从2022年8.3天提升至2023年2.3天;2023年迭代优化消保计划、移动端面客,公共模块,消保考核,消保指数五大模板,提交了30余个功能需求,全部上线完成。解决了文件储存难度高、工作传导效率低、管理工具不完整、消保工作行为难量化等管理痛点。
4.强化消保文化意识,巩固消保文化
2023年公司强化消保投诉培训工作,制定下发《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方案》(泰康养老运网发〔2023〕16号),方案全面涵盖公司管理层、员工层、业务层。同时,通过线上学习平台、讲师赋能、课程研发等支持推进工作,关注培训效果,做好消保投诉培训的落实执行,不断提升消保投诉队伍专业性,强化业务团队诚信经营意识。
一是针对公司内勤,开展消保线上培训与考试,强化内勤员工对消保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帮助消保理念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落地,2023年共上线4门消保课程,触及员工达7,525人次。二是结合员工不同岗位类别和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消保专项培训,搭建销售类投诉处理标准模型,细化销售类案件处理场景及步骤,同时推出经典案例萃取,并进行通关演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三是开办线下消保投诉培训班,面向全国34家分公司,邀请金融业知名消保专家讲授消保审查实务专业课程,从政策解读、消保要点和数字化消保管理等内容讲解消保实务课程,做好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四是加强业务团队诚信合规经营意识,推出《我的诚信合规 您的超级体验一一保障消费者的八大权益》课程,通过生动的案例介绍,提升销售队伍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保护消费者权益。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
2023年公司制定下发《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2023年度常态化教育宣传方案的通知》(泰康养老运网发〔2023〕005号),细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和集中教育宣传活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消保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机制,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
泰康养老2023年落实各项常态化、集中化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切实践行社会主体责任,关注人民日常生活生产所需的金融知识、聚焦易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热点问题、危害金融稳定安全行为等方面,围绕老年、青少年、新市民三大群体及特殊群体,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圈”线下路演活动,深化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诚信理念;利用以案说险、风险提示等图文、短视频、漫画表现形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具象化,逐渐形成全方位一体、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活动,强化宣传影响力,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全年累计开展教育宣传活动1,311场,全国87家营业场所积极参与,其中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触及消费者958万人次,较同年“3·15”覆盖人次已有明显提高。2024年公司将持续完善和创新线上线下宣传手段,力求覆盖更多消费者。
(二)消费者投诉纠纷工作情况
2023年我公司共受理各类投诉案件共1,652件,同比增长6.37%,增速较上年下降16个百分点。其中自收投诉1,204件,监管部门转办各类投诉448件。投诉主要分布:北京、广东、上海、山东、湖北、江苏、深圳、福建、辽宁等地区,上述地区占投诉总量61.56%;其他地区投诉占比38.44%。
从涉诉产品来看,2023年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年金保险相关投诉问题占比相对较高,其他保险产品投诉量较少且分布较为均衡。
从投诉事由来看,理赔服务纠纷仍为目前投诉最为集中问题,2023年全年共发生理赔环节纠纷678件,占全年投诉案件量的45%;其次是销售环节纠纷269件,占全年投诉案件量的16%;再次是服务品质类纠纷149件,占比9%;另有保全、续保、续期等环节投诉问题,案件量较少且相对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