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接B749版)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2023年持续健全完善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内控体系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内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3年度审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5)。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关于对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因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审议本议案时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4票,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1票。关联监事曹灿灿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监事会
2024年 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25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3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968.90万元,收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874.56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4,559.64万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4,055.7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0。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2,299.06万元(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7月,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630201040025100),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81257608300),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40100100157456),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307007029200106776)。2021年7月,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53900127910520)。
2022年6月,本公司与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为金桥支行下属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630201040027379);本公司与希美埃(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为金桥支行下属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630201040027361)。
2023年3月,本公司与赣州赣享未来家居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510200129000219877)。
相关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498040100200126852是账号498040100100157456衍生的通知存款户。
注2: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三、 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0,968.90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8,097.39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5,658.72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2,438.67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授权金额和期限内实际使用人民币3,6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将上述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3,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使用人民币 13,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7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全部到期,不存在已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2023年度,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874.56万元。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子公司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2022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2022年12月延长至2023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子公司赣州赣享未来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3年度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或经内部决议修改后披露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截至本报告期末计划使用募投资金的投入金额。
注2:2024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 “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能建设项目”“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注3: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28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概述: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拟与公司关联方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风投”)共同出资人民币 6,000 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启智(芜湖)机器人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启智机器人”或“合资公司”)。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3,060 万元,占启智机器人注册资本的51%;芜湖风投出资人民币2,940万,占启智机器人注册资本的49%。
●本次交易对方为芜湖风投。鉴于芜湖风投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创投”)的全资子公司,远大创投是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且公司董事伍运飞先生担任芜湖风投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曹灿灿女士担任芜湖风投财务负责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拟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对外投资的合资公司尚未设立,相关业务尚未开展,相关事项尚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拟新设立的合资公司在未来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积极防范和应对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加快智能机器人场景落地,埃夫特拟开展通用智能机器人底座相关研发工作,提升机器人智能化水平和场景适应性。为此埃夫特拟与芜湖风投共同投资6,000万元建立合资公司启智机器人。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3,060万元,占启智机器人注册资本的51%;芜湖风投出资人民币2,940 万元,占启智机器人注册资本的 49%。
本次交易对方为芜湖风投。鉴于芜湖风投为远大创投全资子公司,远大创投是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且公司董事伍运飞先生担任芜湖风投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曹灿灿女士担任芜湖风投财务负责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因此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对外投资参与方及关联方信息
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PQG51J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伍运飞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6月16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2、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
远大创投是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同时芜湖风投为远大创投全资子公司。此外,公司董事伍运飞先生担任芜湖风投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曹灿灿担任芜湖风投财务负责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埃夫特与芜湖风投存在关联关系。
4、经查询,芜湖风投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名称
启智(芜湖)机器人有限公司(以最终市场监管局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及注册地
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
3、出资方案及股权架构
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最终市场监管局核准为准)
5、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公司设股东会,由甲(埃夫特)、乙(芜湖风投)双方共同组成。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甲、乙双方按照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其他具体职责由合资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2)董事会: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对于各方按照本协议委派的董事人员,股东会在选举时应投赞成票。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继续委派由股东会选举后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具体职责由合资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3)监事会:合资公司设监事1人,由甲方委派,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的具体职责由合资公司章程约定。
(4)甲、乙双方委派的董事、监事薪酬不在合资公司领取。
6、拟签订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以货币出资3,0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以货币出资2,9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9%。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完成合资公司注册。
合资公司成立并出具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按各自认缴出资额一次性缴纳到位。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足注册资本,应依法承担给合资公司和守约方股东造成的损失,同时,合资公司和守约方股东有权要求违约方股东补缴注册资本。超过一年仍未缴足,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违约方股东将认缴未实缴部分出资额零对价或届时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转让给守约股东,守约股东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对双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调整,违约方股东应同意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投资前提
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条件的全部成就为前提,但其他各方书面同意豁免的除外:
本协议所指投资已取得政府部门(如有)、各方内部决策流程和其它涉及到的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各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通过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事宜。
各方所作的每一项声明和承诺、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4)合资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
为满足合资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甲、乙双方应根据合资公司资金需求为合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增资。
合资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后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有需要,双方按持股比例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分摊担保责任。一方提供全额担保时,另一方应提供持股股权作为反担保。
非经双方同意,合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以任何形式对外作出担保、保证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亦不得以各自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对外作出担保、保证等。
(5)合资公司利润分配和税收
双方同意根据合资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资金状况、盈利情况进行年度分红,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具体分红实施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合资公司应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缴税,双方应促使合资公司尽最大努力获取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不时地制定的有关政策可取得的最优惠税收待遇。
(6)保证
本协议项下的一方于本协议之日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1)其系根据其设立地的法律合法组建和有效存续的法人;
2)其拥有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资质和授权,并已采取所有必要行动签署和交付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均不会与下列文件冲突或导致违反下列文件:(i)其章程或类似的组成性文件;(ii)其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或(iii)任何其必须遵守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禁令或政策。
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资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合资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双方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遵守上述规定。
双方不得挪用合资公司资金或者将合资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双方不得将合资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双方不得以合资公司资产或信誉为其自身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遵守上述规定。
(7)协议终止与解除
下述任一情形出现,任何一方可以终止合作并解除本协议,同时由清算组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2)合资公司资不抵债,无力经营;
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
公司宣告解散时,合资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应首先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在支付上述金额后,如果公司还有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任何剩余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资产在股东间根据双方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保密及不可抗力
合资公司、双方及其关联方,基于合作目的,所属各方的技术、知识产权,双方的合作内容、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法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信息除外),各方都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义务,各方职员及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知悉的一并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项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任何证券交易规则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任何有约束力的判决或命令,或对该一方有管辖权的其他有权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予以披露,但该等披露应与另外一方协商后作出并应考虑到另外一方对时间、内容、作出或发送形式的合理要求;2)并非由于接收方或任何接收人违反本协议,而在本协议的签署日已经处于公有领域,或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任何时间进入公共领域;3)接收方能够证明,且披露方能够对该证明合理满意,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前即已被接收方知晓;4)或随后由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得。主张例外的一方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因战争、暴动、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协议,或者约定的条件不能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在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及期限内,可以免除履行责任。但是,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当事者,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交事故详情报告书。因不可抗力致使合资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双方应切实执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属于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违约方应负责向协议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本协议和各方之间的关系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解释。各方将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起因或相关于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但是,如果一方将争议不能有效解决的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解决该等争议,则该方有权向合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其他约定
双方已获充分、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签署日期为准。
本协议之任一条款如与相关法令有所抵触而归于无效者,本协议之其他条款依然有效。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各方确认,为办理本次合资协议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需要,各方可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署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该等另行签署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交易各方均以货币方式等比例出资。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系埃夫特业务持续发展需要,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合资公司51%的股权,交易对方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合资公司成立后,开展通用智能机器人底座相关研发工作,提升机器人智能化水平和场景适应性。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因为本次交易而对合资公司产生依赖或被控制,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1、本次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2、合资公司尚未设立,相关业务尚未开展。在未来实际经营中,合资公司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变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未来项目进展不达预期的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在合资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状况,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力争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共同投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共同投资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批准埃夫特与芜湖风投成立合资公司,授权董事长及公司管理团队设立相关运营子公司(如有需要);同时要求董事长及公司管理团队积极寻找和引入战略投资方(如有需要);董事长可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对上述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实施。
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埃夫特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埃夫特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2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20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1158号5幢102室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0日
至2024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埃夫特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全体董事和监事分别对议案9和10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2)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埃夫特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7、议案8、议案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5月17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1158号5幢102室公司子公司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4年5月17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4、会议联系人:陈青
5、电话:0553-5670638
6、传真:0553-5635270
7、邮箱:ir@efort.com.cn
8、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1158号5幢102室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2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在
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在有效期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6、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7、股票上市地点
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9、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事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2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的核查意见。2021年6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埃夫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埃夫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2、2021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致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组﹝2021﹞68 号),芜湖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7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芜湖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3、2021年7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梁晓燕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7月7日起,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埃夫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2021年7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1)。
7、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8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埃夫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埃夫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埃夫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8、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9、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职务调整自愿放弃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4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10、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监事会就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7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满足《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归属期及任职的要求,不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作废数量为71.03万股。
根据《埃夫特2023年年度报告》《埃夫特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合计作废数量为215.63万股。
综上,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6.66万股。
上述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束。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稳定性。
四、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最新期间的作废失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原因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3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文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在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及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埃夫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2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游玮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会的职责,并按照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勤勉尽责地开展了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了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经理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总经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的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好职权范围内的责任。在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督促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继续发挥专业作用,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真实客观,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安永华明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安永华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安永华明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各位独立董事分别从基本情况、年度履职概况、重点关注事项、总体评价和建议等方面对2023年度履职情况做了说明,各自单独编制了《埃夫特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该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将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听取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履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实反应了公司2023年的实际财务状况。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埃夫特2023年年度报告》及《埃夫特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度经营亏损,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因此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埃夫特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和认可《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下转B7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