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30 B778版 作者:

  (上接B777版)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同时,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拟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分红调整后)。

  关联董事陆繁荣、罗顺根、饶威、胡丽华已回避表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19、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20、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赖文清简历

  赖文清女士,198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8年加入公司证券部,历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课长。

  截至目前,赖文清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9,000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其与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9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该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公司股东可采取现场、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因此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股东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①现场登记时间:2024年5月16日至5月20日期间工作日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6:00;②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时间:2024年5月20日17:00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jun_xiong@lcetron.com),请根据是否本人出席提交相应的证件手续(详见如上登记所需文件)的扫描件。③信函方式登记时间:2024年5月20日16:00前信函快递送达至本公司。

  3、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证券部。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20前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5、注意事项:a、如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和签到手续的,将不得参与现场投票;b、书写时请用正楷,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熊君、赖文清

  联系电话:0791-88161608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330096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36

  2、投票简称:联创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截至2024年5月15日,本人(本公司)持有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股,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出席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如没有做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意见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注:1、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2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3-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正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红分的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得以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正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七、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为本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多方因素,并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友好沟通,监事会同意公司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全体监事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现有核心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十、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7名激励对象以及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50.7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十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33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3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27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1号)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867,91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9.01元,于2020年11月3日共募集人民币1,070,999,914.1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895,532.76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104,381.3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867,915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618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957,202,065.38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62,716,443.5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4,846,015.56元。募集资金应有余额与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76,056,300.45元,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存放期间的利息净收入3,943,699.55元,其中本年利息收入63,183.40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年11月,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11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签署了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2021年7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已得到切实履行。

  2022年上半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专户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已使用完毕。为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依法注销部分银行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70,999,914.15元,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日将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396,999.4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1,062,602,914.75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账号36050152015000001235被司法冻结16,000,000.00元,依据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与江西才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子人民币16,000,000.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16,000,000.00元资金仍处于冻结状态,该案资金已于2024年4月解冻。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原计划投入“年产2.6亿颗高端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388,104,381.39元以及该项目监管账户累计收到的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全部用于“年产2400万颗智能汽车光学镜头及600万颗影像模组产业化项目”,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调整产能规划自筹资金实施“年产2.6亿颗高端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056)。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一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实际投资金额超过了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部分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附表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4元/股(调整后)。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同时,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年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

  4、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29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225万股,并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40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条件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7.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0.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6.12%,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515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总股本1,063,148,891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1,304,500股后1,061,844,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770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7日。

  2、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33,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9999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1日。

  3、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0元/股,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564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单位:股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3,059,5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层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7名激励对象以及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50.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的0.0070%。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满足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30%。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3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12日届满。

  (二)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经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和5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00万份调整为3,459.5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96.00万份调整为2,317.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04.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52.0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陆繁荣之关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2元/股;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3元/股。

  2、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有关权益价格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具体数据如下: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拟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下转B7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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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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