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29版)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30 B1030版 作者: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调整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详情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调整方案

  自2024年4月30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业务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包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2、本公告仅对调整本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等

  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等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调整后的费率自2024年4月30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管理费的方案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0.60%年费率调低为0.40%年费率。

  二、调低托管费的方案

  本基金的托管费由0.15%年费率调低为0.10%年费率。

  三、调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方案

  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原来的:

  修改为:

  四、修改基金份额类别条款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类别中,删除“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

  本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补充完善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

  由“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修改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六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七、重要提示

  1、根据上述方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2024年4月30日起生效。

  2、此次修订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本版导读

2024-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