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5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董事刘大成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一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在这个十分关键的时间节点上,为了不扩大市场恐慌,确保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保护投资者利益,反对该议案。”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由董事长戴德斌先生召集,并于2024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戴德斌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辞职并指定总经理代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张发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职务,在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之前,公司董事会指定总经理周俊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议案》
本决议生效后,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议案》自动作废。
因经营周转需要,公司于2023年04月2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京双井(2023)短期字第202303-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92,596,884.44元,到期日为2024年04月27日。
现由于我公司经营性回款受阻,无法筹措资金正常还款,同意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继续申请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92,596,884.44元,期限壹拾贰个月,用途为用于借新还旧,偿还兴银京双井(2023)短期字第202303-1号合同项下借款,由公司以名下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2至6层1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京(2018)海不动产权第0050758)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实际控制人戴德斌先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担保属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金额为零。
关联董事戴德斌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60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张发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发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职务。张发军先生的原定任期至2025年10月16日,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张发军先生及其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发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之前,公司董事会指定总经理周俊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职责。张发军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张发军先生将严格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6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4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荣华”)发来的《解约通知书》,决定辞任公司2023年度的年审机构。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兴荣华发来的《解约通知书》,内容如下:
“根据与贵公司2024年3月29日签订《业务约定书》,我所担任贵公司2023年的年审审计机构。截止目前,我所已基本完成了母公司之外的现场审计工作,项目在汇审阶段。
在汇审过程中,我所发现贵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如实、完整、及时、规范的提交被审计资料,缺乏关键审计证据,不及时回复监管机构提出的关注事项,部分董事对关注事项回复内容仍持有不同意见,甚至部分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存在言论不当的行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业务约定书》之“十、终止条款”“2、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本约定书”。
因此我所决定辞任贵公司2023年的年审审计机构。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解约通知书后按规定及时发布审计机构变更、审计进展相关公告,提示投资风险。如贵公司拖延发布公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及相关人员承担。
本通知书自2024年4月25日生效。”
目前公司正在与北京兴荣华就《解约通知书》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北京兴荣华辞任年审会计师、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62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年4月25日,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发来的《解约通知书》,决定辞任公司2023年度的年审机构。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三次被立案调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10月9日、2023年12月29日两次立案尚未结案。
3、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完全解决。
一、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十个交易日(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已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暂未发现应修正业绩预告的情况;
2、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未发现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现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尚未书面回复;
6、公司未发现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完全解决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完全解决,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二)公司被三次立案调查
1、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公司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31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30号),因公司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目前公司与公司时任董事长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9号),并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并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公司董事长戴德斌先生、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101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99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100号),因公司、戴德斌、林荣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目前公司与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长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3、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5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目前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三)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1、2023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2024年1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公司与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2月27日就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达成《审计业务约定书》,2024年3月20日公司与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
3、2024年3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时,通过了《关于聘用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请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聘用北京兴荣华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4、2024年3月29日公司与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盖章时间为3月26日、兴荣华盖章时间为3月29日),该约定书自双方签订之日成立、自公司2024年4月11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公告之日起生效。
5、公司关注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给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监管书面约谈函”,提示公司存在较高审计风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新承接的上市公司客户2023年年报审计开展情况,同时,公司关注到中注协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了《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监管书面约谈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6、2024年4月11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2024年4月12日北京兴荣华致函本公司:我所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组建三个项目组同时驻场开展审计工作,目前项目现场工作尚未结束,函证工作也未完成,部分审计发现正在开展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部分重要审计资料尚未提供,前期会计差错未更正等事项。同时由于公司管理层存在凌驾内部控制的情况,存在内部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规则等情形。
我所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业务约定书》约定开展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执行,但由于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新的审计发现或审计范围受限等预期之外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审计报告的情形。
8、2024年4月16日北京兴荣华致函本公司:我所于2024年4月11日才经贵公司202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为贵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
目前我所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组建三个项目组同时驻场开展审计工作,目前项目现场工作尚未结束,相关问询事项正在核查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和走访工作尚未完成。
按审计计划,我所拟于2024年4月22日前完成审计现场工作,并经我所质控审核后,才能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因工作时间需要,申请延期至2024年4月24日前回复。
特别提醒,我所已于2024年4月11日,应贵公司管理需要向贵公司提供《审计进展情况的说明》,目前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审计资料仍在收集中。但由于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新的审计发现或审计范围受限等预期之外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审计报告的情形。
9、2023年4月25日、北京兴荣华向公司发函称决定辞任公司2023年的年审审计机构,自2024年4月25日生效。
10、目前公司处于“没有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状态,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事项尚未完全解决,导致公司2022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导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影响至今未能完全消除;存在因202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第(四)项股票交易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除上述事项之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3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