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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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1299版)
二、 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上海溪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溪印智能”)及溪印智能之执行合伙人姜延滨先生。姜延滨先生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8月24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溪印智能为公司关联法人、姜延滨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溪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G5R31
3、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R区170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4、执行事务合伙人:姜延滨
5、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8年1月23日
7、经营范围:从事智能技术、工业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截止目前其份额持有情况:姜延滨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0.001%份额,上海溪涵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99.999%份额。
9、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溪印智能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姜延滨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0、溪印智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姜延滨先生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23052419870621****;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
四、 业绩承诺具体情况
(一)业绩承诺的约定
根据公司与溪印智能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姜延滨先生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溪印智能作出业绩承诺如下:
承诺标的公司在2020至2023年度的四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一个承诺年度结束后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确定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得改变其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补偿金额的确定:
1、如果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任何一个年度,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低于补偿协议约定的相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的90%,则溪印智能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或从当期转让价款中扣减(若当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大于等于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则不触发补偿)。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当期现金补偿款=(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四年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再冲回。
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在公司披露当年度的年度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使用与本次交易资产评估相同的方法,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确认相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是否存在减值损失。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溪印智能需另行补偿现金,补偿的现金金额为: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总额。
3、另行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4、溪印智能未能及时、足额地承担补偿责任的部分,由溪印智能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姜延滨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二)2023年度溪印智能业绩承诺的实际完成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柯灵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上海柯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4)第01370007号)(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上海柯灵2023年度净利润-142.91万元,2023年未完成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不低于1,200万元这一业绩承诺。
五、 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
2023年度柯灵实业继续专注深耕工业清洗领域,重点挖掘新能源领域和海外市场的业务机会,虽着力开拓市场,但因经营性资金紧张问题,发展仍然面临一定挑战,2023年柯灵实业的收入有一定减少,导致未能完成本年度业绩承诺。
六、 业绩补偿情况及后续安排
根据各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果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任何一个年度,上海柯灵实现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低于补偿协议约定的相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的90%,则溪印智能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或从当期转让价款中扣减(若当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大于等于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则不触发补偿)。
根据业绩承诺约定,溪印智能需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3,716.59万元的业绩补偿。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且在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及时通知相关方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并督促其尽快完成现金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柯灵2023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八、 公司后续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海柯灵的业绩情况并加强经营管理,同时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约定的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业绩补偿方案是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补偿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补偿方案。
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本次业绩补偿方案是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补偿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将持续关注上海柯灵的业绩情况,同时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约定的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
十一、 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上海柯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4)第01370007号)
4、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参股公司黑龙江严格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严格”)业务开展不达预期,为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进一步聚焦公司主业,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上海我耀向宁波延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延格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延格”)转让其所持有的黑龙江严格40%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应股权转让价款20,000万元。截至目前,宁波延格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200万元,尚未支付尾款9,800万元,并已于2023年5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标股权工商变更备案完成后一年内,即2024年5月7日,宁波延格需向上海我耀支付剩余的交易价款9,800万元。
因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公司拟将宁波延格需向上海我耀支付剩余的交易价款9,800万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零贰壹”),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股权转让。
二、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北京零贰壹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宣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艾迪女士为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北京零贰壹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艾迪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乔徽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不构成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91110108344261116E
3、成立时间:2015年06月09日
4、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宣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实缴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16层1503-3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35年06月0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北京零贰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9、北京零贰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16层1503-3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宣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C区101室A座
法定代表人:乔徽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标的权益收购事宜双方于2024年4月在北京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权益转让
(1)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标的权益为:乙方向宁波延格追回9,8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目标股权之权利,或者向宁波延格继续索要9,8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之权利,以及该等权利对应的处置、设定担保、向相对方宁波延格追究违约责任或起诉的全部权益。
(2)双方确认,宁波延格应付尾款到期日为2024年5月7日。双方同意,在①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标的权益转让价款支付,以及②宁波延格应付尾款到期两个条件均达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宁波延格发出通知告知标的权益已经转让给甲方。
(3)双方确认,标的权益转让通知发出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甲方成为标的权益所有人,与标的权益相关的所有收益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协助甲方向相关方主张标的权益项下对应权利,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标的权益转让价款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标的权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800万元(大写:玖仟捌佰万元整)。
(2)双方同意,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意向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转为甲方应支付的标的权益转让价款。
(3)基于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各自承担。
3、锁定期内安排
(1)本协议项下, 锁定期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乙方就标的权益转让事宜向宁波延格发出标的权益转让通知之日的期间。
(2)锁定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标的权益的转让事宜进行接洽、协商或订立文件;为免疑义,乙方就标的权益的转让事宜向宁波延格发出通知之行动不在此限。
4、甲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系依据适用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为合法合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需取得的充分权利和内部授权,且该等权利和授权将持续有效;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即应构成对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件。
2)甲方拥有充分、无瑕疵的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停业、歇业,亦未进入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类似法律程序,同时亦不存在可能导致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生前述事项的事项。
3)甲方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标的权益转让价款,且该等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系依据适用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为合法合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需取得的充分权利和内部授权,且该等权利和授权将持续有效;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即应构成对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拥有充分、无瑕疵的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停业、歇业,亦未进入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类似法律程序,同时亦不存在可能导致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生前述事项的事项。
3)乙方是标的权益的合法及实际所有权人。乙方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对标的权益的所有权,未违反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优先购买权和/或类似权利,标的权益上未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本次标的权益转让完成后,甲方即可获得对标的权益的完整有效的权利。
5、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2)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6、保密责任
(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知晓的有关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秘密工艺、方式或方法、财务、市场、客户、财产资料或任何其他机密信息,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关联方、董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泄露,除非接收信息的一方事先已取得披露信息一方的书面同意,或者该等信息属以下情况的信息并以以下情况为限:法律、法令或命令要求,法院、政府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非因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从无保密义务的善意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2)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约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7、不可抗力
(1)若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则直接受到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生不可预料且不能为任何一方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任何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或严重影响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
(2)双方应按照上述事实或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双方或某一方责任。
(3)因遇到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遵守本协议的一方不得为引发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并应尽其合理的努力避免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继续采取一切行动,尽可能全面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8、协议效力及文本
(1)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公司及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本协议并对外公告。
(2)本协议应双方合意之最终表达,是双方对于本协议标的的合意与谅解之完整的、排他性的陈述,取代之前双方之间关于此种标的的(书面或口头的)商议、合意及谅解。
(3)对本协议的修改、修订、更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4)如果本协议某条款或该条款的某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该条款或其某部分可从本协议中分离出去,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旨在通过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快速回笼资金,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定性,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损益情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了北京零贰壹支付的9,800万元权益转让款。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方案是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转让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该项交易是公司快速回笼资金,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增强的财务稳定性,降低经营风险需要,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4、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涉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以及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研发人员情况,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说明
(一) 2019-2022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2018年11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万元(预计持有湖州大直的表决权比例为49.50%)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大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认缴出资600万元、有限合伙人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吴兴”)认缴出资30,000万元,总认缴出资60,600万元,合作投资设立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大直”)。公司在该项投资中虽对湖州大直有重大影响但未能实现控制。
此外,根据湖州大直合伙协议的约定,三方应于2019年3月28日前足额缴付,有限合伙人剩余认缴出资额在2019年3月28日前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足额缴付。2019-2021年,公司向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另一合伙人湖州吴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对于其逾期未实缴部分,公司要求湖州吴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纳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广州大直口头回复公司表示其已跟湖州吴兴沟通,湖州吴兴表示其后续会履行出资义务,但后续湖州吴兴仍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再与广州大直沟通湖州吴兴之出资问题,广州大直表示湖州大直未收到湖州吴兴出具的表示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函或者其他方式的书面文件。由于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不得出资的最后期限,公司认为湖州吴兴仍然会缴纳其认缴出资。因此公司2019-2021年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根据49.5%的持股比例以及每年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确认投资损益。
2022年5月9日,湖州吴兴与广州大直签署了《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州大直以人民币175万的金额受让了湖州吴兴持有的湖州大直0.289%的合伙份额,受让完成后,湖州大直的出资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截至目前,哈工智能合计出资22,500万元,湖州吴兴合计出资3,325万元,广州大直合计出资415万元。根据协议,湖州吴兴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同时导致公司被动在湖州大直基金中实际出资比例过高,持有湖州大直的表决权比例达到85.74%。
根据湖州大直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每一分配顺序中在各参与分配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比例出资划分)。公司应根据实缴比例享有湖州大直的权益即 85.74%。而公司以往年度一直按照认缴比例确认公司享有的湖州大直的权益不能够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及公司2019-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公司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影响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1、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2019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2)对2020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3)对2021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4)对2022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2、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2019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2)对2020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3)对2021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4)对2022年年度报告调整情况
二、公司研发人员情况差错更正原因及更正情况
公司人员在对2023年度报告研发人员统计过程中,经核对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因此,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事项。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本次对会计差错的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报告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9日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出具了专项说明报告(亚会专审字(2024)第01370007号),经审核鉴证,会计师认为:哈工智能上述差错更正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公司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2019-2022年每年更正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净利润的占比分别为2.88%、14.83%、0.24%、5.24%,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切实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亚会专审字(2024)第01370007号)。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
警示、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工智,股票代码:000584)于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工智”变更为“*ST工智”,股票代码仍为“000584”;
3、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与简称:公司A股股票简称由“ST工智”变更为“*ST工智”。
2、股票代码:000584
3、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5月6日。
4、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交易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自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三)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内控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本事项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停牌1天,自2024年5月6日将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ST工智”变更为“*ST工智”。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意见及主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高度重视,为尽快解决会计师提出的公司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已完成了严格供应链的退出工作。针对剩余的涉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三家投资平台公司,公司将进一步配合会计师进一步完善可供其确认三家股权投资平台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算的材料,使其可以完善审计程序;
(二)加快涉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三家投资平台公司的退出;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尤其在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和流程梳理,不断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四)针对收入确认问题,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论证公司目前的收入确认方式,以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为前提,并根据结论视是否需要对收入确认方式进行调整。
四、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规定,如果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办公电话:010-6018183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瑞得大厦12层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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