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
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时报 2024-04-30 B1378版 作者:

  (上接B1377版)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独董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建设和管理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聘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追溯调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公司根据前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月1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2月31日)

  合并利润表(2022年度)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使得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

  专项说明

  一、本次追溯调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公司根据前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月1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2月31日)

  合并利润表(2022年度)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使得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真实反映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测试判断,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经过公司对2023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9,986,635.5元,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77,742.73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3,680,836.35元。

  二、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5,745,214.58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

  (一)应收账款

  (1)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采用简化方法,即始终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①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公司对除单项认定的应收款项,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②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对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采用按客户应收款项发生日作为计算账龄的起点。对于存在多笔业务的客户,账龄的计算根据每笔业务对应发生的日期作为账龄发生日期分别计算账龄最终收回的时间。

  ③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标准

  本公司对已发生诉讼、客户已破产、客户财务发生重大困难等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2)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和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同不含融资成分的认定标准一致。

  (二)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1)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公司根据账龄和款项性质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2)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参见(一)应收账款中“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的说明。

  (3)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标准

  参见(一)应收账款中“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的说明。

  (三)合同资产

  本公司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参照附注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合同资产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分为如下组合: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事职权,围绕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2023年工作计划,积极有效地开展监事会工作。在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各项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或通讯方式投票。公司5位监事出席了2023年所有监事会会议,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意见,完成了相关决议事项的审议和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二)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冯文清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三)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五)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通过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时掌握了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为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加强信息披露合规性,建立、健全了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公司任务及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经营风险

  2023年,公司监事会检查了公司2022年度、2023年第一、三季度、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使公司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定期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各位监事分别结合自己的业务专长,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认真审阅公司审计部对各项业务和各部门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报告,加强对公司财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审计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监事会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督促作用,督促公司不断完善治理,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监事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有效性

  进一步完善与董事会、经营层的沟通机制,以日常会议监督为基础,积极组织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紧跟公司发展步伐,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维护公司利益,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确保日常工作更加深入基层,做到务实、科学,细致、深入,如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及时学习最新监管规则,对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为监事提供履职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参与证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努力提高监督效率,不断提高全体监事的履职水平。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既定的战略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推进各项工作,总体成效显著,较好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现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2023年工作回顾

  一、2023年度董事会经营成果及主要工作

  (一)经营成果

  2023年,公司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了总体经营情况的持续稳定,全年指标完成情况如下: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844,760,143.76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121,787.89元;截至2023年末,资产总计为7,986,057,318.4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115,300,409.98元。

  (二)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勤勉履行自身职责。

  1、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董事会共召开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41项议案。会议议案涉及换届选举、定期报告、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担保额度预计、关联交易预计、组织架构调整、制度修订、定向增发等多项重大事项,及时高效地进行了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决策,确保公司发展方向及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了董事会的决策功能。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严格遵循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均能够按时出席会议或按规定履行委托手续,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缺席的情况。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及会议召开情况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策要求与制度规范,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能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支持,为公司的战略选择、经营运行、财务审计、人才引进及培养提供了宝贵的建议,推动了公司合规健康的发展。

  3、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按要求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注重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公司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内容详见《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4、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召集并组织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8项,会议全部采取了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充分保障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投票权,投资者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公司董事会及时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实施完成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5、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2023年,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其他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了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布会议决议等临时公告,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6、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023年,公司以专线电话、专线传真、投资者邮箱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全面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便于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二、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中关于“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的要求,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121,787.89元。根据《公司章程》、《现金分红制度》等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352,658,600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053,172.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第二部分 2024年工作计划

  一、锚定目标谋发展,奋楫笃行启新程

  一是提质强能,构建“双主业”协同发展新局面。对标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找准功能定位,明确供水、供热双主业发展战略,在扛起城市服务保障职责的同时,聚焦主业纵深发力,深化拓展服务升级,协同推进污水、固危废业务培育,多措并举推动提质增效,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能力治理水平。以强化管理为基础,规范公司治理,抓实“三量”工作,大力降本增效,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一资一策”定制化盘活闲置资产,加速推动优化股权结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完善公司价值创造体系,持续增强价值创造能力、价值经营能力、价值实现能力,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

  三是奋发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培育转化。把科技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动力,提升科技创新的战略定位,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数字化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打响创新协同发展行动,实现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四是高质量党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以党建统领更加坚强有力地保障企业稳定发展,落实“强根铸魂”行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强化党建业务深度融合,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根本动力和坚强保证。

  二、高效运作,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

  2024年,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会议计划的管理,提高会议效率。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充分支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将依法履职,通过参加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审查报告和报表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评估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全面掌握公司运作情况,适时给予专业而可行的建议或意见。

  三、持续规范信息披露,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及时性,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同时,严格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内部信息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四、高度重视,抓好规范运作培训工作

  公司将邀请监管机构、相关中介机构的专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需求,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份买卖与内幕交易防控的业务知识进行专题培训,不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单位管理人员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合规意识与风险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五、不断完善风控体系,防范经营风险

  2024年,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全面贯彻落实各个监管部门关于开展风控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遵循上市公司基本规范,持续关注风险管理状况,积极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通过不断监督、持续改进,建立公司统一协调的风控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管控与战略发展目标,并在资本市场上增强企业可持续性与抗风险能力。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股份”或“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情况如下:

  一、2023年财务决算情况

  渤海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3-00278号)。审计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渤海股份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现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

  2023年注销子公司天津朴道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爱可迅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476.0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12.18万元,年末资产负债率66.84%,基本每股收益0.0571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每股净资产6.00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95%。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798,605.73万元,比上年末减少11,907.62万元,降低1.47%;总负债533,768.69万元,比上年末减少14,149.49万元,降低2.5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11,530.04万元,比上年末增加1,197.93万元,增长0.57%。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

  1.资产类主要科目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1)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3,093.29万元,降低57.42%,主要系公司应收票据减少所致。

  (2)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1,300.91万元,增长73.44%,主要系公司保证金增多所致。

  (3)存货较期初减少6,269.36万元,降低41,27%,主要系公司存货减少所致。

  (4)合同资产较期初减少24,548.04万元,降低35.10%,主要系公司合同资产结算所致。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3,127.84万元,增长31.61%,主要系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增多所致。

  (6)无形资产较期初增加15,264.44万元,增长31.71%,主要系子公司无形资产增多所致。

  (7)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2,688.17万元,增长208.25%,主要系子公司预付在建工程款所致。

  2.负债类主要科目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1)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29,599.44万元,降低80.87%,主要系公司应付票据减少所致。

  (2)应交税费较期初增加868.85万元,增长30.14%,主要公司应交增值税、所得税增多所致。

  (3)其他流动负债较期初减少8,782.20万元,降低59.63%,主要系公司一年期融资减少所致。

  (4)长期借款较期末增加44,495.47万元,增长67.35%,主要系公司长期借款增多所致。

  3.损益类主要科目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1)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加3,437.11万元,增长330.76%,主要系公司研发项目支出增多所致。

  (2)其他收益较上年增加868.77万元,增长53.02%,主要系公司结转递延收益所致。

  (3)投资收益较上年减少2,940.71万元,降低79.63%,主要系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4)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减少1,070.97万元,降低74.61%,主要系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多所致。

  二、2024年财务预算情况

  渤海股份根据以往年度的经营状况,考虑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在充分考虑资产状况、经营能力以及成本费用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以经审计的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为基础,按照合并报表口径,编制2024年度的财务预算。

  (一)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无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4.公司所遵循的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变化;

  5.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营销计划、投资计划能够顺利执行,不受政府行为的重大影响,不存在因市场需求或供求价格变化等使各项计划的实施发生困难;

  6.公司各项业务合同顺利达成,并与合同方无重大争议和纠纷,经营政策不需做出重大调整;

  7.无其他人力不可预见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预算编制的基础和范围

  1.本预算报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在各重要方面均与公司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一致;

  2.在公司制订的经营计划基础上编制本预算;

  3.本预算范围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公司及所有分公司、子公司。

  (三)财务预算及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2024年度公司战略目标、业务经营和市场拓展计划,在考虑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公司管理层研究讨论,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如下:2024年度预计收入及利润较2023年保持稳定增长。该目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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