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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相百态】
业务可以外包
责任不能甩包
孔德淇
业务外包、层层转包、车间转包……据媒体报道,部分企业通过这些方式,试图淡化、模糊劳动关系,达到“甩锅”目的。
分工专业化和精细化是市场经济大势所趋,外包业务并无“原罪”。只要程序合理、管控得当,交给专业市场运作,效率更高、性价比更好,能切实节省企业用工成本。但实践中,由于劳务外包复杂的关系属性,这一用工模式在一些企业实践中逐渐“变味”:有的层层转包,企图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关系下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让劳动者变成“多面间谍”,明明干着A企业的活儿,和B企业签协议,发工资的可能是C企业,甚至变更发放工资的主体;有的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劳务协议等合同,实则是把责任全推给劳动者,自己坐享其成。这种种行径,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不公,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外包 “套路”,其本质都是在玩障眼法。但显然,项目分包“分不走”劳动关系,“换马甲”也躲避不了法律责任。从过往司法判决来看,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不是简单依据合同名称,而要综合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收益性质和实际履行情况等。银行流水、养老保险缴费单、微信聊天记录等都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外包、众包“用工”模式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外包劳动者群体规模日益庞大。他们的权益保障不仅关乎自身福祉,更深刻影响经济改革的成效。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绝不能让外包单位的 “野路子” 破坏市场生态,损害改革成果。
改变这一现状,需要用工单位做出努力,更需要制度创新。当务之急是建立劳动关系界定规则,制定劳务外包合同的格式范本,明确劳务外包中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让用工单位无法通过“去劳动关系化”逃避责任,夯实其雇主责任。同时,可考虑设立劳务外包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机制,对外包经营主体按业务范围设置最低注册资本、人员规模等要求,将“包工头”式的个人主体或空壳公司拒之门外,从源头规范外包市场。
去年7月,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门专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其对新就业形态的分类为规制新型就业关系提供了精准指导。在此基础上,法律和制度层面可引入集体诉讼、辩方举证和争议和解等制度,提升外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博弈能力,让劳动市场更加公平公正透明。此外,开展外包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健全相关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都是以制度化方式解决权益难题的有力举措。这些举措远比企业那些不正当的 “辗转腾挪” 更具可持续性,更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让劳动法规则更完善,让劳动保障更有力,实现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双保护”,这样的探索无疑极具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者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真正回归“人”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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