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5-640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5-12-08 A012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层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49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289,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李勤芝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72,4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6,6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13,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82%;反对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3%;弃权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与会股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7,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9,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9%;弃权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2%。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7,0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9,8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9%;弃权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2%。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7,550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1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4%。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3,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0%;反对9,6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9,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118%;反对9,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51%;弃权19,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0%。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4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7,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9,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2,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414%;反对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56%;弃权19,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0%。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7,5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1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4%。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7,5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8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97%;反对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8%;弃权1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4%。

  2.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1,3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反对11,4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20,1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672%;反对1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62%;弃权20,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66%。

  2.0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1,1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12,0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19,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904%;反对1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66%;弃权19,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30%。

  2.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55,7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11,8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25,3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70%;反对1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98%;弃权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32%。

  2.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65,622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7,5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19,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李勤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92,92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6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6,289,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2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3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72,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6,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 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82%;反对:6,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3%;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5%。

  2、审议《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 %;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 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9%;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2%。

  2.0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6,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 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09%;反对:7,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9%;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2%。

  2.03 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9,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97%;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8%;弃权:1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4%。

  2.04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3,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0%;反对:9,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1,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18%;反对:9,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51%;弃权:19,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0%。

  2.05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414%;反对:7,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6%;弃权:19,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0%。

  2.06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 19,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97%;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8%;弃权:1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4%。

  2.07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3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97%;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8%;弃权:1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4%。

  2.08 审议《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1,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反对:1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 20,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72%;反对:11,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62%;弃权:2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66%。

  2.09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1,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1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04%;反对:12,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66%;弃权:19,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0%。

  2.10 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55,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11,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70%;反对:1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8%;弃权:2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2%。

  2.11 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465,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 1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彦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2025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5-641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辛德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辛德春先生简历

  辛德春先生:男,195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

  学历,助理经济师。历任北京仪表元件厂行政基建科科长、劳资科科长,北京远

  东仪表公司车间主任,广东东莞道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天坤装饰

  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先锋电子董事、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现任先锋电子管理者代表。

  辛德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0,000股,占总股本0.15%;与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版导读

2025-12-08

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