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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编号:2009-1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7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公司总部);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3月17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5,445,54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99%。

  2、国有法人股股东出席情况:国有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1人,代表有限售条件股份21,777,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8%;代表流通股股份13,132,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7人,代表股份535,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2008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2008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4,155,550.03元,利润总额68,526,649.97元,净利润51,114,005.41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094,875.98元,股东权益571,429,852.9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62,762,599.29元,每股收益0.153元,每股净资产2.76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1.92元,净资产收益率5.54%。

  目前公司现有总资产1,547,521,963.26元,总股本为131,326,570股,资本公积金258,823,055.14元,盈余公积金42,709,945.82元,调整后未分配利润-70,096,971.67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利润分配办法上,可实行现金、股票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的合理方式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于年度期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低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根据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公司章程第二条中原营业执照号码:220071000490变更为22010701000067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续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关于延续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由于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期限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无经营期限。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35,399,5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7%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399,576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25,969股。

  本公司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进行 2008年度审计工作,并支付其报酬共计45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同意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勤勉尽责,同意上述报酬并聘请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35,425,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4%通过了关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其中,同意股份数为35,425,545股,反对股份数为20,00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现对下列会计事项进行调整如下:

  (1)本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余额为4,196,119.54元,按照原计划在2008年用于补足以前年度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此项费用3,180,685.04元。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及《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3号解答》的要求,剩余1,015,434.50元调整增加200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调整增加200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015,434.50元,本公司已对比较报表重新进行了表述。此项调整不影响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

  (2)本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报表》的相关要求,对合并报表时抵销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不再恢复,本期对前期已恢复的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增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44,561,541.32元,调减盈余公积44,561,541.32元。本公司已对比较报表重新进行了表述。此项调整不影响比较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

  为本公司进行2007年度及2008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本次调整已经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意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符合有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以前年度公司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高树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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