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朱保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平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币种:人民币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5,557,596,238.03 | 5,821,348,151.50 | -4.53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2,867,611,734.20 | 2,777,977,099.84 | 3.2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2.6120 | 2.5303 | 3.23 |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29,780,963.76 | 580.9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093 | 278.48 |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92,168,359.02 | 92,168,359.02 | 139.6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840 | 0.0840 | 140.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478 | 0.0478 | -34.1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840 | 0.0840 | 140.00 |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3.2141 | 3.2141 | 增加1.89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8289 | 1.8289 | 减少0.9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元) | 说明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17,824.33 | 主要是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785,738.95 | 主要是股份公司及子公司丽珠、太太、焦作健康元收到的政府补助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65,879,093.52 | 主要是出售股票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47,205.37 | 主要是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太太的营业外支出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7,671,855.93 | |
| 所得税影响额 | -10,606,395.92 | |
| 合计 | 39,721,550.92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73,713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 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 | 112,037,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鸿信行有限公司 | 109,787,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941,814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10,737,975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398,177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 | 6,948,573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银行-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5,645,112 | 人民币普通股 |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3,970,946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序号 | 主要会计科目 | 2009年3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增减变化(%) | 变化原因 |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8,497,549.91 | 228,391,485.72 | -83.14% | 主要系本公司出售股票所致 |
| 2 | 应收利息 | 621,000.00 | 414,000.00 | 50.00% | 主要系本公司之子公司健康元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计提定期存款利息增多所致 |
| 3 | 工程物资 | 8,905,994.36 | 6,269,448.31 | 42.05% | 主要系本公司之子公司丽珠集团之子公司利民制药厂增加的工程设备所致 |
| 4 | 套期工具 | -16,614.31 | 390,397.29 | -104.26% | 主要系合同到期部分业务已处理完成 |
| 5 | 短期借款 | 632,258,245.80 | 1,032,426,522.20 | -38.76% | 主要系本期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
| 6 | 应付票据 | 31,289,288.00 | - | 100.00% | 主要系本公司之子公司丽珠集团支付货款所致 |
| 7 | 应付职工薪酬 | 29,882,751.53 | 53,095,760.76 | -43.72% | 主要系本期支付上年计提的年终绩效工资奖金所致 |
| 8 | 未分配利润 | 285,706,822.29 | 193,538,463.27 | 47.62% | 主要系出售股票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
| | | 2009年1-3月 | 2008年1-3月 | | |
| 9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736,011.75 | 1,239,760.20 | 40.03% | 主要系本公司之子公司丽珠集团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
| 10 | 财务费用 | 14,671,841.01 | 366,995.13 | 3897.83% | 主要系本期本位币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收益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
| 11 | 资产减值损失 | 5,086,182.52 | 9,072,611.50 | -43.94% | 主要系本公司去年同期有关CHINA JOY INTERNAITONAL ENTER的其他应收款项计提坏帐较多所致 |
| 12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258,556,822.28 | -144,367,430.80 | 279.10% | 主要系本期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所致 |
| 13 | 投资收益 | -198,189,740.42 | 86,945,865.08 | -327.95% | 主要系本期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所致 |
| 14 | 所得税费用 | 26,861,083.07 | 11,463,270.34 | 134.32% | 主要系本期利润增加所致 |
| 1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2,168,359.02 | 38,456,069.62 | 139.67% | 主要系出售股票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
| 16 | 少数股东损益 | 71,814,887.53 | 33,405,052.81 | 114.98% | 主要系本公司之子公司丽珠集团净利润增加所致 |
| 1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9,780,963.76 | 33,746,394.78 | 580.91% | 主要系本公司之子公司丽珠集团销售商品收到现金增加所致 |
| 1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3,034,372.35 | -2,352,460.87 | 9155.81% | 主要系本期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且无其他重大投资活动所致 |
| 1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26,296,269.40 | 68,226,256.18 | -724.83% | 主要系本期银行贷款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
| 2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6,421,285.36 | 98,307,364.85 | -83.30% | 主要系本期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证券”)擅自冻结本公司60万张02国债(03),致使本公司无法正常交易事宜,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华夏证券应于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返还60万张02国债(03),如无法返还则按判决履行日上述国债当天市值计算的等值人民币赔偿给本公司。同时,华夏证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自2003年4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期间已经派发的上述国债年度利息。
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华夏证券划转的证券类资产及其分红合计34,924,405.77元。
2005年11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夏证券所持有的美达股份法人股1,000万股作价1,658.19万元交付本公司抵偿债务,解除对该法人股的司法查封并将其过户到本公司名下。在中级法院执行股权过户的过程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明传,明传要求对涉及华夏证券及其所属机构的民商事案件正在执行的暂缓执行,期限至2008年8月5日。因此该部分法人股尚未执行完毕。
2006年度本公司将托管于华夏证券的扬子石化股票全部卖出,由于本公司与华夏证券存在诉讼关系,存放于该账户内的保证金2,070,245.42元无法支取。
2008年8月12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美达股份1000万股法人股,但华夏证券于200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并于2008年8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致使该部分法人股未能继续执行。
2008年12月11日,本公司作为华夏证券破产清算的普通债权人已向华夏证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
有鉴于此,基于谨慎性原则,2009年1月23日经本公司三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将对华夏证券的应收款账面净值 18,810,888.05元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记入2008年度损益。
后经本公司多次与有关部门、华夏证券清算组及其承接原华夏证券营业部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接触及努力,本公司于近日接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同意将本公司原存放于华夏证券的保证金2,070,245.42 元取回。
本公司已办理完毕保证金取回手续,原存放于华夏证券的本公司保证金2,070,245.42 元已于2009 年3 月3 日到账。
鉴于追回部分权益,本公司将原董事会决议对华夏证券应收款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18,810,888.05 元变更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6,740,642.63 元,已收回的2,070,245.42 元现金相应增加2008 年度损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其他应收款——华夏证券账面余额25,309,614.95元,计提坏账准备23,239,369.53元,账面价值2,070,245.42元。
2、 就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拒不履行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义务事宜,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请求判令解除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判令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返还保证金142,963,026.60元及利息,判令天同证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令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及天同证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9日受理该案件。
经本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3日冻结本公司在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账户内全部金融资产。
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向天同证券下达了证监罚字[20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撤消其证券业务许可资格并责令其关闭。目前经国务院审批,天同证券所属营业部及其投行由齐鲁证券公司托管,其他部分有效资产将委托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同时对天同证券进行全面清算。有鉴于此,基于谨慎性原则,2007年1月19日经本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对存放于天同证券的国债保证金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28,114,107.54元,记入2006年度损益。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其他应收款——天同证券账面余额142,963,026.60元,计提坏账准备142,963,026.60元,账面价值零元。
3、 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茂营业部(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拒不履行本公司与其签订的《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合同义务事宜,本公司2005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2007年4月24日,本公司与银河证券签订了《业务处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就本公司与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关于本公司托管于其的全部国债清偿事项达成以下处理意见:
① 根据银河证券重组方案,新成立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股份”)。双方同意,银河证券以每股5元的价格共折算2,898.3万股银河股份的权益股份(包括收益权、处置权),以偿还本公司托管于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的全部国债。
② 银河股份上市后,本公司可以委托银河证券在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将全部权益股份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如果转让价格低于5元/股,本公司有权要求银河证券支付实际转让价与5元/股之间的差额;如果转让价格高于5元/股,高于5元/股的转让收益部分双方各得50%。
③ 为保障银河股份顺利上市,本公司未经银河证券书面同意,不得在银河股份上市前,以任何形式将所获得的银河股份权益股份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方。
④ 上述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同意终止已对银河证券及其深茂营业部提起的与国债委托买卖有关的法律程序。
根据上述协议,本公司已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目前撤诉手续正在办理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内,即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议案中,提议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年度审计后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丽珠集团于2008年6月5日发出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的公告,本公司直接及间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丽珠集团B股股东承诺:自丽珠集团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起至回购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出售其所持有的丽珠集团B股股份。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上述承诺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均按承诺事项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20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