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09年4月20日上午10:00分
2、 召开地点: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田继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4606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4606276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以4606276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以4606276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以4606276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预算》。
5、以4606276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1594300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7、以4606276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2009年度会计审计单位》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致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军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致和律师事务所樊军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