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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证券简称:华意压缩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09-021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饶中民二初字第15号),判决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担保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案情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鑫新股份,证券代码:600373)

  被告: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基本案情

  (1)2007年3月27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公司用其在工业园内500亩土地中位于养老院附近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向原告为本公司在中行担保贷款4,000万元作反担保,并在2008年1月底之前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如在2008年1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2月10日前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500万元;如在2008年2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3月10日前再归还由其担保的中行贷款500万元;如在2008年3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4月10日前再归还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1,000万元;如在2008年4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2008年5月10日前再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1000万元;如在2008年5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6月10日前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4000万元贷款的全部余款以及全部利息和罚息。本公司如未按以上承诺归还中行贷款,则按逾期还款的金额和天数,每天计算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在逾期后10天内支付给原告。

  (2)2007年3月30日,本公司与中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一年。当天,鑫新股份与中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协议》为前述两项借款共计4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08年3月13日,本公司与中行又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一年,用于归还上述到期贷款4000万元,并仍以原《最高额担保协议》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由于本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008年1月底之前办好以土地进行反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008年6月10日前分五次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4,000万元以及全部利息,解除原告的担保责任,故原告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按双方的协议向其支付违约金至本公司归还全部贷款的2008年8月20日为止,金额为2,37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对本公司与鑫新股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8】饶中民二初字第15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900万元。

  案件受理费16.055万元,诉讼保全费0.5万元,共计16.555万元,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经本公司自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其他披露事项

  2008年8月20日,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与原告、中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全额偿还本息,各方的债权债务、担保义务已解除。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已按期归还借款,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拟于近期就本次诉讼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对本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中,要求本公司承担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合计1,916.555万元,占本公司200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0%。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裁决属于一审判决,非终结裁决,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8)饶中民二初字第15号。

  特此公告。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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