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05C5734),法院对本公司同CNA International, Inc公司(「CNA公司」)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本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4年本公司向CNA公司销售了一批冰箱产品,2005年11月,CNA公司因冰箱质量以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起诉本公司,索赔1390万美元和诉讼费;本公司向法庭请求追索CNA公司拖欠本公司的货款980,979.50美元;2008年8月29日,在法庭的要求下,CNA公司聘请专家为其作出损失评定,评定结果CNA公司的损失金额为336万美元。至此,CNA公司的索赔请求从原来的1390万美元降为336万美元,2009年4月6日至10日开庭即以此评定结果为基础进行陪审团审理。
二、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支持CNA公司质量索赔请求,判本公司向其赔偿1,250,000美元;支持本公司反请求,判CNA公司因违约向本公司赔偿980,979.50美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不准备提起上诉,但暂不确定CNA公司是否会上诉,因此,尚不能确定一审判决是否生效,目前还不能确定该案件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综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须向CAN公司支付269,020.50美元,因本公司过往年度已对上述买卖纠纷案件计提了人民币7,304,600元的预计负债,若一审判决生效,本公司将对过往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相应调整。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05C57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