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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ST天发 公告编号:2009-026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4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4月20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9:30-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12号)

3、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炎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201名,代表股份181196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6%。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16540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

3、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198名,代表股份64656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41.8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62051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04%。(2)委托公司董事会进行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3名,代表股份8634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06%。(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2193名,代表股份64508204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41.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等相关事项。

1、投票表决结果为: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254009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1%;反对555833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弃权212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2)流通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86058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3.70%;反对555833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5.97%;弃权212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33%。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A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表决方式表决情况
孙伟4528300网络投票反对
陈曦1268790网络投票反对
吴旗1100000网络投票反对
马秋丽774900网络投票反对
张令玲711100网络投票反对
唐志奇642331网络投票反对
周燕611913网络投票反对
谢建梅608600网络投票反对
陈晓锋589200网络投票反对
10马金萍567000网络投票反对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未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萍、徐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09)第023号

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徐萍律师、徐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09年4月20日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2、2009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公告了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在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方式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等,由于公司股票现处于暂停上市状态,因此前述通知中未包括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

3、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31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

4、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9年4月9日及2009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就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刊登了两次提示公告。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13日核发的《省国资委关于舜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 》(鄂国资产权[2009]75号)批准,即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开始之前获得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9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股改方案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对该事项予以公告。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于2009年4月20日在湖北省荆州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炎表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01人,代表股份181,196,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6%。其中:

(1)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16,540,320股, 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9.15%,占公司总股本的42.81% 。

(2)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98人,代表股份64,656,595股, 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41.80%,占公司总股本的23.75% 。其中:

a)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2,05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04%,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b)通过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86,34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06%,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c)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2,193人,代表股份64,508,20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41.70%,占公司总股本的23.7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代表参加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舜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议案涉及的《舜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于2009 年3 月20日对外公告进行了披露。

本所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2009年4月17日和2009年4月20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1,196,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6%。其中,流通股股64,656,595股,非流通股116,540,320股。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400,905股,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1%;反对55,583,310股,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弃权212,700股,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60,585股,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70%;反对55,583,310股,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5.97%;弃权212,700股,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33%。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未获得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批准。

4、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立华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 萍 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莹 律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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