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秦劳、翟曙春、柏红、胡明炜、谢坤等5人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8号)核准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向秦劳、翟曙春、柏红、胡明炜、谢坤等5人发行126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2008年1月28日,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均对资产过户结果发表了核查意见。2008年2月29日,公司向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发行1,26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18日和2008年2月28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09年4月8日,公司公告了2008 年年度报告,同时对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2008 年度的经营情况和盈利预测完成情况进行了披露。上述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现2008 年度盈利预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 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司披露2008 年年度报告后,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持续督导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特此公告。
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