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 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依据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后续增持计划为:自2008 年10月30日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其从二级市场合计增持比例(含已增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65%(200万股)。现就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实施情况
2008年10月30日,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分别增持了本公司股份50,500股和229,506股(合计280,006股),分别占本公司当期股份总数的0.02%和0.07%(合计0.09%),平均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16元/股和5.25元/股。
截至2009 年10月29日,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上述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2、增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该次增持前,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110,433,500股和47,326,800股,分别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6.01%和15.43%;合计51.44%。上述增持行为完成后,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110,484,000股和47,556,30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6.02%和15.51%;合计51.53%。
3、承诺履行情况
前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该次增持计划中,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履行了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4、后续履行情况
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将根据相关规定,就上述增持股份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将及时披露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审批信息。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