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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09-05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4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11名(分别代表1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52,502,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才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3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投资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暂名)年产3000吨多晶硅项目(一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502,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502,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变更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502,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律师、钟节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09-05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简称"海越股份"或"授信申请人")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提供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数量:最高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

  累计为其提供担保数量:12,000.00万元人民币

  ● 本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数量:本公司已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31,6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16,566.94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范围及额度已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本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公司与海越股份提供12,000.00万元人民币的等额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本次海越股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招行杭分")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编号为2009年授字第51号《授信协议》,约定在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的授信期内,招行杭分向海越股份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

  根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同意为上述《授信协议》出具编号为2009年授保字第5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海越股份在该《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书主要条款:

  1、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在授信期间内,招行杭分可根据《授信协议》和/或该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不得循环使用。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2、保证范围: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行杭分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本公司确认对前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本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和其他融资或招行杭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的决议文本;

  2、《授信协议》文本;

  2、《最高额不可撤销保证书》文本。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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