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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2年12月末,广发银行资产总额11681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56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157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团队、监督稽核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工作,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惠丰B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惠丰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丰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选择分级运作模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运作周期 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运作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18日,则本基金第1个运作周期的运作期间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若本基金第2个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7月16日,则本基金第2个运作周期的运作期间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16日为周日),以此类推。 2、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一个开放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丰B份额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惠丰A份额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惠丰A份额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惠丰A份额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3、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的运作 (1)收益率 惠丰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丰A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 惠丰A份额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运作周期起始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惠丰A份额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运作周期起始日(含)到第1个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惠丰A份额的每个申购日(最后1个申购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丰A份额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惠丰A份额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申购开放日(不含)到下个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则惠丰A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惠丰A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3.00%+1.5%=4.50% (2)开放日 惠丰A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最后1个开放日只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3个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例: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3年6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12月18日(周三)、2014年6月18日(周三)、2014年12月18日(周四)、2015年6月18日(周四),则惠丰A份额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12月17日(周二)和2013年12月18日(周三)、2014年6月17日(周二)和2014年6月18日(周三)、2014年12月17日(周三)和2014年12月18日(周四)、2015年6月18日(周四),其中第四个开放日2015年6月18日(周四)不开放惠丰A份额的申购,只开放赎回。 (3)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个惠丰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4个惠丰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惠丰A份额的份额余额较惠丰B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运作周期内惠丰B份额的运作 (1)惠丰B份额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惠丰B份额的封闭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封闭期届满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 封闭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惠丰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惠丰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本基金在扣除惠丰A份额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丰B份额享有,亏损以惠丰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丰B份额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惠丰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丰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惠丰B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0。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运作周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计算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惠丰B份额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丰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 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惠丰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21亿元,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亿份和6亿份,惠丰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设定的惠丰A份额年收益率为4.50%。则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3、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丰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前惠丰A份额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 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惠丰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9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21亿元,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亿份和6亿份,惠丰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丰A份额年收益率为4.50%。则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4、过渡期内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丰A份额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 T日惠丰A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惠丰A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丰A份额数 T日惠丰B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惠丰B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丰B份额数 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9日证监许可〔2013〕958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为分级运作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划分为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丰B份额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运作周期 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转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运作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18日,则本基金第1个运作周期的运作期间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若本基金第2个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7月16日,则本基金第2个运作周期的运作期间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16日为周日),以此类推。 (六)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次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3个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个惠丰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4个惠丰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七)惠丰B份额的封闭期和折算日 惠丰B份额的封闭期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封闭期届满日为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其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折算日日终,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八)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立过渡期。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九)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丰A份额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丰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丰B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惠丰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丰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惠丰A份额或惠丰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5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下同),其中,惠丰A份额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亿元,惠丰B份额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丰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惠丰A份额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丰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惠丰B份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惠丰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惠丰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惠丰B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见下表: ■ 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丰A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惠丰A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丰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惠丰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丰B份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惠丰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丰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10)/1.00=49,810.8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惠丰B份额,会员单位设定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丰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4%=200元 认购金额=50,000+200=50,2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份 即投资人认购50,000份惠丰B份额,需缴纳50,2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份,则总共可得到50,010份惠丰B份额。 (十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惠丰A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丰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丰B份额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惠丰B份额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单个账户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惠丰B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惠丰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惠丰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惠丰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惠丰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B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惠丰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指惠丰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指惠丰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为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指惠丰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个惠丰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4个惠丰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丰A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丰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丰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丰A份额的份额数×惠丰A份额的折算比例 惠丰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丰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每个运作周期内封闭期届满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丰B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每2个公历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丰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丰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丰B份额的份额数×惠丰B份额的折算比例 惠丰B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惠丰B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丰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丰B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丰B份额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惠丰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次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3个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丰A份额的开放日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丰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惠丰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惠丰A份额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丰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丰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惠丰A份额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惠丰A份额申购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惠丰A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惠丰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将以惠丰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丰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惠丰A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惠丰A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丰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丰A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丰A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价格以惠丰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惠丰A不收取申购费用。 (3)惠丰A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丰A的开放日(第4个开放日除外),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惠丰A,则其可得到的惠丰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丰A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惠丰A 10,000份,赎回当日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0=10,200.00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惠丰A份额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丰A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惠丰A份额或延缓支付惠丰A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丰A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惠丰A份额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惠丰A份额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丰A份额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惠丰A份额的净赎回金额(惠丰A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分级运作周期,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操作。本基金的过渡期为运作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丰B份额的开放期和惠丰A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和过渡期内,惠丰A份额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惠丰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惠丰A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惠丰A份额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惠丰B份额惠丰B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的惠丰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惠丰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惠丰B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惠丰B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惠丰B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惠丰B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通过采取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其它交易策略 (1)杠杆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本基金将利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丰B份额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转B1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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