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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公告编号:2013-031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2013年8月14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授权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77,021,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沈建平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7,021,9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7,021,9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7,021,9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煜、孙菁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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